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规范(一)一般规定

发布时间:2013-11-18点击量:1723

1.1 为加强矿山救护队的管理,全面促进矿山救护队的专业化、正规化、标准化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技术水平、装备水平和整体素质,保证安全、迅速有效地处理矿井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矿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办字〔2004〕30号)和《矿山救援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规定了矿山救护大、中队质量标准化达标标准及评定办法,适用于矿山救护大、中队开展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
    1.3 矿山救护大队质量标准化包括指挥员及组织机构、技术培训、技术装备与设施、综合管理、所属救护中队的综合素质五个项目,满分为100分。
    采用各项目扣分的方法计分,各项目标准分扣完为止。五个项目中,前四项满分为40分,后一项采用矿山救护中队质量标准化计分方法(见1.4),并乘以系数,满分为60分。
    总分的计算方法:总分=前四项分数之和+所属各救护中队综合素质项目平均分数×60%。
    1.4 矿山救护中队质量标准化包括矿山救护中队指挥员、救护培训、救护装备、维护保养与设施、业务技术工作、救援准备、伤员急救包扎、一般技术操作、综合体质、军事化风纪、礼节、队容、综合管理等项目,满分为100分。
    对矿山救护中队进行考核时,以小队为基础单位,各单项原则上按下列分工进行操作:
    业务知识、仪器操作、综合体质由一个小队完成。
    救援装备(中队最低技术装备部分除外)与维护保养、伤员急救包扎、军事化队容由一个小队完成。
    下井准备、一般技术操作由一个小队完成。
    其余各项按项目具体要求进行。
    中队分数=小队实得分数之和+其余各项分数。
    1.5 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分为四个等级:
    1. 特级:总分90分以上(含90分);
    2. 一级:总分85分以上(含85分);
    3. 二级:总分80分以上(含80分);
    4. 省级:总分75分以上(含75分)。
    1.6 矿山救护中队应每季度组织一次达标自检,矿山救护大队应每半年组织一次达标检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应每年组织一次检查验收,国家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适时组织抽查。
    1.7 凡被评为特级、一级、二级的矿山救护队,由国家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命名;省级矿山救护队由省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命名,并分别颁发证书和表彰奖励。各企业主管部门也要给予表彰奖励。
    1.8 凡是在抢险救援、矿井技术服务、演习训练等工作中,因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发生伤亡事故的矿山救护队,取消当年的达标资格。
    1.9 本标准及评定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国家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
    1.10 本标准及评定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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