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一些国家的紧急救援管理,均设有国家紧急救援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综合管理国家紧急救援工作,除瑞士设在外交部外,其他几个国家都设在内政部;如瑞士外交部的发展与合作司、荷兰内政部的消防与灾害反应司、德国联邦内政部的组织管理、信息技术、地方政府工作及民防司、法国内政部的民事安全与保护总局。
欧洲各国救援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如法国还颁布“法国地震救援法”、“自然灾害处置预案”等法律法规。欧洲各国紧急救援指挥协调体系健全,各国均建立了国家级紧急救援指挥中心,多数国家设有多个区域紧急救援指挥中心,地方按行政领导体制逐级分设。欧洲各国专业救援队伍设置是按照可控制区域、行政区的救援能力来考虑的,救援队多数建在军队或消防队中。
紧急救援实行专业组织和志愿者相结合,如法国有6支救援队伍,德国有可以随时应召的几十万人的救援志愿者队伍。欧洲国家的紧急救援教育与培训已形成完整体系,各国均设立了国家紧急救援训练基地或培训中心,著名的有荷兰国际紧急救援技术中心,承担城市紧急事务处理和救援培训任务,建有专门的高等学府和研究中心,培养高层次救援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