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AICI 21-2020:通信建筑气体灭火系统用气瓶检测规程近日发布(附下载)

发布时间:2020-05-27点击量:3956

日前,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发布了新的团体标准,标准为通信建筑气体灭火系统用气瓶检测规程,标准号为:T/CAICI 21-2020

标准中规定的定期检验的周期:

3.2 定期检验周期

a) 盛装氮、惰性气体(混合气体)、二氧化碳及纯度≥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 的气体灭火系统用气瓶,满 5 年检验 1 次;

b) 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体灭火系统用气瓶,满 2 年检验 1 次;

c) 盛装卤代烃灭火剂(如:七氟丙烷、六氟丙烷、三氟甲烷等)的气体灭火系统用气 瓶,满 5 年后每年进行外观检查,满 10 年检验 1 次;d) 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气瓶有缺陷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应使用气体灭火超声波仪器进行测试)。

e) 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重新进行检验。

标准如下:






此外,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25201-2010中的规定如下:

4 总则

4.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包括值班、巡査、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工作。

4.2 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归口部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制度.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4.4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与消防设备生产厂家、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等有维修、保养能力的单位签订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维护管理单位自身有维修、保养能力的,应明确维修、保养职能部门和人员。

6.1 一般要求(巡查要求)

6.1.1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应由归口管理消防设施的部门或单位实施,按照工作、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将巡查的职责落实到相关的工作岗位。

6.1.2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巡査的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 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6.1.3 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应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査部位、频次和内容巡查时应填写《建筑消防设施巡査记录表》(见表C.1)。巡查时发现故障,应按第8章要求处理。

6.1.4 建筑消防设施巡査频次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应结合公共娱乐场每2h巡查一次的要求,视情况将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部分或全部纳人其中,但全部建筑消防设施应保证每日至少巡查一次;

b)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毎日巡查一次;

c) 其他单位,每周至少巡査一次。


来源:36safety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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