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详解:高层民用建筑内餐饮场所消防装修要求

发布时间:2019-07-02点击量:2449

上期:规范详解: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消防装修要求

大家好,我是合肥消防支队的阮晶晶。上一期给大家介绍了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餐饮场所的消防装修要求,今天我们继续来介绍高层民用建筑内餐饮场所的消防装修要求。

1、性质分类

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的公共建筑内设置的餐饮场所属于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这里要提醒一点,设置在裙房内的餐饮场所,也属于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餐饮场所。和裙房有关的介绍,有需要了解,请看往期链接:【规范详解:裙房的几个常见理解误区(附新版图示变更)】

2、规范要求

GB50222-201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5.2.1条中对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餐饮场所的消防装修要求有具体的规定,在表5.2.1的第13格,表格我附在文稿中,通过表格可以看到,高层内的餐饮场所,顶棚需要采用A级不燃材料,墙面、地面、隔断都至少要采用B1级的难燃材料,窗帘和家具包布也至少要采用B1级的难燃材料。与之前介绍的单层、多层内餐饮场所消防装修要求不同的是,高层内的餐饮场所的消防装修要求和餐厅规模无关,不论餐厅面积是大是小,只要设置在高层内,标准都是一样的。

1、可以放宽要求的情况

在《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5.2.2条,5.2.3条,5.2.4条中对于什么情况下可以放宽要求有具体的规定,简单来说,要么是进行了完整的防火分隔的情况下可以放宽标准,要么是设置了消防设施的情况下可以放宽标准。不过,千万请大家留意规范中“除##外”这样的字眼,比如5.2.3条中提到的“除100米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外,当##,可以降低##”,这就意味着100米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不在可以放宽要求的范围内。这一点要千万记住。


2、规范正文

522 除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场所和本规范表521中序号为1012规定的部位外,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内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并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时,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表5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523 除本规范第4章规定的场所和本规范表521中序号为1012规定的部位外,以及大于400m2的观众厅、会议厅和100m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外,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表521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524 电视塔等特殊高层建筑的内部装修,装饰织物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材料,其他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1、还有一些要叨叨的

候机楼、汽车站、火车站、轮船客运站内的餐饮场所的消防装修要求,不在我前面介绍的范围内,具体的请看表5.2.1条第1格和第2格的内容。

在《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第4章内还有很多黑体字的强制性条文需要留意。我这里列出几条:

4.0.1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

4.0.2 建筑内部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箱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箱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或在消火栓箱门表面设置发光标志。

4.0.3 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顶棚、墙面不应采用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镜面反光材料。

4.0.4 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4.0.11 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4.0.12 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表5.2.1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来源:阮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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