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知识、消防法律知识13问答

发布时间:2013-11-19点击量:888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的根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发生火灾的单位有哪些义务?  

答:发生火灾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火灾扑救后,要按照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3、如何使用室内消防栓?  

答:先打碎消火栓箱玻璃,接好接口,然后打开水带,再打开截门开关。

 4、 哪些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要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申报?  

答: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以及具有上述功能的综合性场所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应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申报。

 5、对营业性场所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应给予什么处罚?  

答:营业性场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清除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6、 哪些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答: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7、防火的原理和措施是什么?

答: 根据燃烧条件,一切防火的原理都是为了防止燃烧的三个条件同时结合在一起, 防火的基本措施是: (1)控制可燃物; (2)隔绝助燃物; (3)消除着火源; (4)阻止火势蔓延.

消防法律知识问答:

 8、过失引起火灾造成救火人员被烧死一人(不是消防队员),过火面积及损失价值均未达到立案标准,是否构成失火案?如果伤亡人员是消防队员呢?

答:对于救火人员(包括消防队员)在救火的过程中被烧死的,应属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即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

 9、《消防监督检查规定》采取列举的形式对火灾隐患进行了定义,但火灾隐患与消防违法行为相互包含。例如堵塞消防通道的违法行为也属于火灾隐患。但如视为违法行为处理,可以依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直接实施处罚,但如何确定为火灾隐患就只能按照五十四条先通知当事人改正,不及时改正的才能依据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进行处罚。导致同一行为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应当如何正确区分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

答:“火灾隐患”不是违法行为,而是违法行为导致的违法状态。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单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构成《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改正。对于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当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确定为火灾隐患,并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构成第二个违法行为“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该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10、根据《消防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拘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决定罚款。如果某人违反了《消防法》第六十四条,拟对其处拘留并处罚款,那就出现了拘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而罚款由消防机构决定现象,被处罚人会收到两份处罚决定书,避免出现此现象,该如何操作呢?

答: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也存在这一问题,〈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一人只有一种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并处两个以上处罚种类且涉及两个处罚主体的,应当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理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当然,为了避免造成当事人收到两份处罚决定书,如不服向不同的复议机构申请复议的情况,个人认为,可由消防机构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分别裁决,合并告知,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制作一份处罚决定书。 附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八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人只有一种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并处两个以上处罚种类且涉及两个处罚主体的,应当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11、《消防法》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只设定了对单位的处罚规定,但在实际执法中,许多由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娱乐场所存在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对个体工商户能否视为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如果不能应当怎样处理?

答:一般情况下,个体工商户规模小、人数少,不具有企业特征,故不属于单位,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自然人。但是,对于一些规模较大、人数较多的个体工商户,其本身已具有企业特征。因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七条将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也纳入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加强对上述场所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火灾隐患的,应当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场所予以临时查封。但不能将个体工商户视为“单位”依照《消防法》予以处罚。

 12、<消防法>第六十条同一项中的并列的行为是否也可以理解为不同行为分别处罚?

答:《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88号)规定:“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因此,分别决定,合并执行的前提是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的通知》(公通字[2009]11号)规定,违反《消防法》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共有五十一种,如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为两种违法行为。对两种以上依法应予罚款处罚的,应合理确定罚款数额;对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13、《消防法》第64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请问情节较轻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答:“情节”,指事情的变化和经过。违法情节通常需考虑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主观过错、后果、次数,等等。在实施消防行政处罚中,是否“情节较轻”一般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执法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具体判定、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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