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灭火救援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l0>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国宏、王治安、刘洪强、杨千红、姜孝国、熊伟、姚磊、钱峻、王士军。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19接警调度工作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119接警调度工作的警情范围、警情要素和接警调度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消防总队、支队、大(中)队的119接警调度工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其他专业救援队可参考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07(所有部分) 消防词汇
3 术语和定义
GB/T 590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119警情
按国家法律规定,由各级公安消防队承担处置的火灾、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事件,以下简称为“警情”。
3.2
119接替调度
各级作战指挥中心(含消防大、中队通信室)通过各种形式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火灾和其他灾害报警,或者根据上级消防部门、当地政府、公安机关的调集指令,及时、科学调派力量赶赴现场处置,全面、准确收集警情信息,实时、有效地辅助决策指挥的过程。
3.3
接替调度员
经培训合格,在作战指挥中心从事119接警调度工作的人员。
4 替情范围
4.1 火灾
按国家法律规定,由各级公安消防队承担处置的,除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及森林、草原等场所以外,各类场所发生的火灾。
4.2 其他灾害事故
按国家法律规定,由各级公安消防队承担处置的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事件,如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事故、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
5 警情要素
5.1 地点
包括行政区域名称,路名、门牌号码,单位名称或参照物,经纬度坐标等。
5.2 类别
分为火警和应急救援。
5.3 灾情
包括遇险人员的数量、伤亡情况、危害程度以及其他现场灾情等。
6 119接警调度程序
6.1 询问
接警调度员应使用规范用语,按照警情要素进行询问,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做好记录。
6.2 判定
接警调度员应根据警情受理各个环节中获取的信息,快速、准确判定警情的类别和等级。
6.3 调度
a) 缺水地区的火警;
b) 地点距离消防队(站)较远的火警和应急救援;
c) 对周边建筑有较大影响,容易蔓延发展的火警;
d) 城市交通拥堵地区(时段)的火警和应急救援;
e) 辖区中队缺少应对此类火警和应急救援有效装备的警情;
f) 其他情况需要加强第一出动力量的火警和应急救援。
根据现场的需要,应及时调动或通知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参与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
接到本辖区以外的报警或增援请求时,应及时向上级报告,按照命令出动。情况紧急时,可以边出动边报告。接到邻国(地区)、使(领)馆、外籍船舶、军事管理区等特殊区域报警或者救援请求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做好出动准备,待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协议处理。
6.4 跟踪与反馈
6.5 建档
作战指挥中心应建立119接警调度资料档案,包括接警调度记录、作战环节和重要警情时间节点记录表、重要警情信息收集、警情统计分析等资料和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