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介绍了一起居民住宅较大亡人火灾事故的调查,通过对该火灾事故的痕迹、物证、笔录等多角度进行分析,综合认定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旨在探讨较大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方法和居民住宅火灾预防措施,以供火灾现场勘验及火灾调查人员借鉴。
关键词:居民住宅;火灾现场;火灾勘验;火灾调查
2015年3月25日4时00分,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荣景花园5#楼3单元301室发生火灾,该起火灾过火面积83m2,火灾造成3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9381元。
1 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荣景花园5#楼3单元301室,建筑面积83m2。东侧为3号楼,西邻青山路,北面是6号楼,东北侧为8号楼,南邻建设西街。建筑主体地上6层,坐西朝东,为钢筋混凝土结构。301室内布置为三室两厅一卫,其中客厅为起火房间,其他房间均有烟熏痕迹。火灾烧毁沙发、电风扇、木柜等物品。
2 现场勘查
2.1 环境勘验
起火房屋位于小区5号楼3单元301室,建筑3层东侧302厨房及客厅的窗户外侧均有防护栏,窗户外侧墙面有轻微烟熏痕迹,其他外窗户均无此现象,客厅可见明显过火痕迹。起火住宅方位图、起火住宅平面图分别如图1、图2所示。
图1 起火住宅方位图
图2 起火住宅平面图.png
2.2 初步勘验
客厅(300cm×510cm)地面铺白色瓷砖,北墙西端距垭口东框20cm 处可见一个双人皮质沙发(44cm×220cm×95cm),沙发东部靠北及扶手东侧面烧焦炭化,沙发东侧可见17cm×13cm、16cm×8cm 的不规则状脱落的房顶顶皮,沙发东侧北墙下可见53cm×40cm×48cm棕色双层床头柜,床头柜上层抽屉东端表面皲裂黑色,床头柜顶部表面漆皮受热呈气泡状,柜顶部可见烧变形的电子琴,床头柜东侧地面可见烧毁塌落残留物,残留物自北向南依次是电风扇、空调扇。北墙面距东墙51cm、距地面35cm处可见烧毁变形插座,插座外部塑料壳变形呈流柱状。距东墙85cm、距地面57cm至房顶墙面的墙皮脱落;地面塌落电风扇残留物中可见铜导线、电机,东墙北端距北墙186cm处装修木质裙墙炭化,裙墙上墙面墙皮脱落,东墙中部可见双扇铝合金窗,北侧窗扇玻璃破碎塌落于内侧窗台面上,窗下地面距北墙113cm处放置单人棕色沙发,沙发靠椅北端扶手皮面烧毁,木质框架裸露呈炭化状。单人沙发南侧可见白色冰箱,冰箱上部侧面及顶面物品表面均可见烟熏痕迹,冰箱东侧与东墙夹缝间可见脱落的石膏线及布艺窗帘残留物。
2.3 细项勘验及专项勘验
客厅东墙距地36cm 处有一墙式五孔插座,插座表面外壳熔融,粘连撘落于地面20cm 墙壁处。对墙式插座进行拍照固定后,将墙式插座插孔打开进行勘验,插孔铜片表面未见烟熏痕迹。床头柜东侧10cm处靠北墙放置有立式风扇烧后残留物,对电风扇进行勘验,上部风扇罩脱落,电风扇残留物中可见铜导线。东侧木质裙墙距北墙40cm、距南墙230cm处为“U”形痕迹的底部,并向北墙10cm、距南墙208cm两个方向依次减轻。客厅地面熔融物长81cm、宽67cm、高17cm,从其中提取圆形加热管和铜导线若干。
3 起火原因认定
3.1 起火时间的认定
2015年3月25日4时00分石嘴山市“119”指挥中心接警,位于大武口区建设西街荣景花园小区5号楼3单元301室着火。经调查访问得知,401室刘某于3月25日3时左右被吵醒,闻到烧焦味,经邻居查看确定301室着火后便给301室陈某家三儿子打电话;荣景花园保安田某3时30分巡查后接到601住户时某的电话,得知301住户家着火,随后到达现场。经现场勘验:301室内走道、厨房、过厅均有烟熏痕迹,烟熏痕迹均匀,火灾烧毁客厅沙发、电风扇、木柜等物品,客厅窗户铝合金窗框部分烧熔。结合火灾烧损、烟熏痕迹、火灾发展规律及报警人刘某、保安田某、邻居时某等的询问笔录等信息,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15年3月25日2时30分左右。
3.2 起火部位的认定
经调查访问,到场的相关人员均未看到明火,其邻居描述死者之一侧卧于过厅处,头朝向入户门,脚朝向客厅;死者之二趴于卫生间门口处的过道,头朝过厅东北方向,脚向西南方向;死者之三躺在自己卧室内床上。三位死者除一人有烧伤外,其他两位死者均未见烧伤痕迹。经现场勘验,301室客厅靠北墙由西向东依次放置双人沙发、床头柜、立式电风扇。双人沙发东侧扶手及靠背部分过火,由西向东过火及受热变形痕迹依次减轻,沙发东侧扶手下部皮质全部烧失,内部木质框架炭化,东侧扶手上部靠东侧60cm×13cm处皮质及内部海绵烧失,底层木质框架裸露,表面炭化。距地30cm、距北墙40cm的木质框架炭化较为严重,炭化深度约为3cm,其下部皮质烧失。综合认定火灾起火部位位于301室客厅北墙双人沙发与东墙单人沙发之间的东北角,见图3所示。
3.3 起火点的认定
经调查访问,大武口区消防中队对301室客厅进行灭火时,发现客厅北墙双人沙发与东墙单人沙发之间有火星,使用水盆接水向东北角泼洒扑灭。经家属对现场指认,客厅东北角放有电风扇、足浴盆、空调冷风机等设备。经现场勘验,客厅东北角处电风扇底座三分之一被烧失,支杆外层包裹物被烧失,裸露的金属杆发生过火氧化变色,头部与支杆断裂开;足浴盆受热变形、变色,粘有黑色燃烧残留物;现场提取一块熔融物(81cm×67cm),其底部呈淡黄色熔融状,其余部分有烟熏痕迹,上部整体过火,有黑色残留物;现场提取的圆形加热管发生金属变色,末端连接2根多股铜质导线,表面绝缘层脱落。经对圆形加热管及残留物铜导线送检鉴定,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技术鉴定报告》结论为:铜导线断端熔痕为电热作用形成的熔痕。因此,综合认定起火点为客厅东北角距北墙40cm、距东墙9cm处。
4 起火原因认定
4.1 排除人为放火引发火灾的可能
经调查访问,301室住户陈某与邻居关系良好,身体精神状态良好,无自杀倾向;陈某刚从外地打工回家,准备报考驾照;陈某之女就读于大武口区第六小学,家人及邻居均反映其听话懂事。在整理301室房屋时,死者家属在陈某之女房屋内发现其钱包和钱包中的200余元现金,钱包无翻动痕迹。经现场勘验,301室入户门完好,外窗防护栏完好。对客厅起火点处残留物的位置进行照相固定后,对残留物下的瓷砖缝处表面的残留物用脱脂棉进行擦拭提取,经公安刑侦部门查验,未发现助燃剂残留物。综合分析排除人为放火引发火灾的可能。
4.2 排除因用火不慎引发火灾的可能
主要依据有:经调查了解,死者有吸烟行为,起火部位除皮质沙发外未发现其他易燃可燃用品。现场试验,将点燃的烟头放置在皮质沙发上,至烟头完全熄灭,无法引燃皮质沙发。经现场勘查,301室内客厅起火部位未发现遗留烟盒、烟蒂和打火机残留物,其他房间均无过火痕迹,仅有烟熏痕迹。综合分析排除因用火不慎将易燃、可燃用品等可燃物引燃成灾的可能。
4.3 不能排除因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经调查访问,陈某有使用电加热足浴盆泡脚的习惯。经现场勘验,301室插座空气开关跳闸,呈关闭状态,其他电源均未跳闸,且客厅东北角壁式插座上插有用电设备的插头,在与该插头连接的火烧后残留熔融物中发现加热管及带有熔痕的多股铜导线,并将其送往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经鉴定确认,该加热管多股铜导线断端熔痕为电热作用形成的熔痕。
5 灾害成因分析
5.1 居住对象对用电设备存在火灾隐患防范意识较低
该起火灾起火部位处放有多个用电设备,部分设备为高功率用电设备,易因电器故障或电线短路引发火灾。居住人群(特别是老年人和儿童)家庭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安全知识缺失,在用火用电方面缺乏安全意识,不能较好地做到用电设备单独放置或使用电气设备后断电放置。
5.2 起火点周围存在较多可燃物
起火部位处放置有粉末状泡脚草药,外皮质内海绵木框架结构沙发,客厅起火部位两个沙发间的拐角处又放置有用电设备,用电设备上方为纤维材料的布艺窗帘。因此,该起火住宅可燃物较为集中,存在用火不慎、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潜在危险和客观条件。加之室内密闭性较好,可燃材料均不能完全燃烧,形成了持续产生CO等有毒气体的条件,对居住人员生命产生极大威害。
5.3 居住对象居住环境相对密闭
由于防盗等因素的影响,住宅门窗锁闭,形成密闭空间,室内含氧量较低,火灾发生后因不完全燃烧产生CO,住宿人员在夜间入睡后遇到突发火灾极易CO中毒,使人员丧失自救和逃生能力,易导致伤亡。该起火灾事故中3人死亡原因均为CO中毒。
6 居民住宅火灾发生的防范措施
(1)加强民用建筑住宅楼的用火、用电、用气管理。由政府机构牵头,强化街道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管理落实能力,组织民政、综治、安监、文化等部门组建消防专项检查,开展隐患排查、日常消防管理,督促住户及时对破旧、老化的电线进行更换或套管保护,做到安全用电、用火、用气。
(2)消防培训积极深入居民区。将居民的消防安全教育纳入社会面消防安全培训工作中,以各种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住宅用火、用电、用气等教育培训,切实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3)加强社区消防安全宣传工作。通过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和村民网格专员加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大力开展日常消防管理和宣传工作。强化城乡结合部消防宣传工作,开辟农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新阵地,广泛传播农村消防安全信息,面向农村家庭、学校形式多样的消防知识宣传,从灭火逃生、家庭用电、用火、用气等方面切实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4)加强住宅小区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聚集性居住建筑已成为当今社会发展的趋势,作为管理住宅类小区的物业公司,较为贴近消防安全管理,将部分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在物业管理比较合理,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
本文资料来自《火灾调查与分析》,由中国救援装备网重新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