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
Maintenance and discard for fire detection and alarm products
GB29837-2013
本标准的第3、4、5、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火灾探测与报警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6)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西安盛赛尔电子有限公司、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松江电子仪器厂、北大青鸟环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利达华信电子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宏军、屈励、张颖琮、李宁宁、曹希锋、梅志斌、王长川、李苗、董文辉、俞颖飞、 王爱中、张雄飞、蔡为民、孟宇、涂燕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设置在建筑中的火灾探测报警产品。其他特殊场所使用的火灾探测报警产品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715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GB 4716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GB 4717火灾报警控制器
GB 14003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GH 14287.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GB 14287.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2部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GB 14287.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3部分: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GB 15322(所有部分)可燃气体探测器
GB 15631特种火灾探测器
GB 16280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GB 1680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GB 16808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GB 17429 火灾显示盘
GB 19880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GB/T 21197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
GB 2520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Z 122 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放射防护标准
3 维修
3.1 一般要求
3.2 维修流程
3.3 探测器类和按钮类产品
3.4 控制器类产品
3.5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
3.6 其他部件
3.7 其他要求
3.1 一般要求
3.2 维修流程
a)虚焊、漏焊、紧固件松动的,应补焊或紧固;
b)部件和元器件老化、损坏的,应修复或更换;
c)绝缘介质损坏、击穿的,应更换;
d)电气参数改变、漂移的,应调整恢复;
e)结构发生变形、严重腐蚀的,应修复或更换。
3.3 探测器类和按钮类产品
3.4 控制器类产品
3.5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
3.6 其他部件
3.7 其他要求
4 保养
4.1 一般要求
4.2 保养周期
4.3 保养方法
4.1 一般要求
4.2 保养周期
具有报脏功能的探测器,在报脏时应及时淸洗保养。没有报脏功能的探测器,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淸洗保养;产品说明书没有明确要求的,应每2年淸洗或标定一次。
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气敏元件达到生产企业规定的寿命年限后应及时更换。
4.3 保养方法
检查探测器及底座、控制器、手动部件按钮、消火栓按钮、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其他部件等系统内所有产品的接线端子,将连接松动的端子重新紧固连接;换掉有锈蚀痕迹的螺钉、端子垫片等接线部件;去除有锈蚀的导线端、烫锡后重新连接。
用专业工艺设备清洗传感部件和线路板,清洗后应标定探测器响应阈值,响应阈值应在生产企业成品出厂检验规程规定的响应阈值范围内。
用专业工艺设备清洗感温部件和线路板,清洗后应标定探测器响应时间,响应时间应在生产企业成品出厂检验规程规定的响应阈值范围内。
用专用淸洁工具或软布及适当的清洁剂淸洗光路通过的窗口,清洗后将探测器响应阈值标定到探 测器出厂设置的阈值。
应按照产品说明书保养要求进行保养。一般保养时,应对采样管进行吹洗,更换过滤袋,吹洗后应进行报警功能试验。
用专用清洁工具或软布及适当的清洁剂清洗光路通过的窗口。
使用标准气体检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报警功能。不符合要求时,应调整报警阈值或者按照产品说 明书要求更换气敏元件,然后将传感器报警阈值标定到探测器出厂设定值。
用专用淸洁工具或软布及适当的清洁剂淸洗传感器部件污染物,清洗后应将剩余电流显示值标定 到实际测最值。
用专用淸洁工具或软布及适当的清洁剂清洗感温部件污染物,清洗后应将温度显示值标定到实际 测量值。
用压缩空气、毛刷等清除线路板、接线端子处灰尘;用吸尘器、潮湿软布等清除柜体内灰尘。空气潮湿场所,可在柜体内放置干燥剂。
用万用表测量控制器总线回路最末端探测器或模块的供电电压,电压值小于说明书规定值时,应更换回路板或调整线路。
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保养。
5 接入复检
5.1 —般要求
5.2 火灾报警控制器
5.3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
5.4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5.5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5.6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5.7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
5.8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5.9 消防联动控制器
5.10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
5.11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5.12 可燃气体探测器
5.13 消防电话
5.14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
5.15 系统备用电源
5.16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5.17 消防控制室图型显示装置
5.18 气体灭火控制器
5.19 防火卷帘控制器
5.1 —般要求
5.2 火灾报警控制器
a)检査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b)使控制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检査控制器是否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短路时 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除外);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部位的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査控制器是否在1min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再使其他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査控制器的再次报警功能;
c)检査消音和复位功能;
d)使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检査控制器是否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e)检査屏蔽功能;
f)使总线隔离器保护范围内的任一点短路,检査总线隔离器的隔离保护功能;
g)使任一总线回路上不少于10只的火灾探测器同时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检査控制器的负载功能;
h)检査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i)检査控制器特有的其他功能。
5.3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
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检査火灾探测器是否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5.4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在不可恢复的探测器上模拟火灾和故障,检査探测器能否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
对可恢复的探测器采用专用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办法检査其能否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并在终端盒上模拟故障,检査探测器能否发出故障信号。
5.5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用减光率为0.9dB/m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检査探测器是否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用产品生产企业设 定减光率(1.0dB/m〜10.0dB/m)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检査探测器是否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用减光率为 11.5dB/m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检查探测器是否发出故障信号或火灾报警信号。
5.6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在采样管最末端(最不利处)采样孔加人试验烟,检查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是否在120s内发出火 灾报警信号。
5.7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
采用专用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在探测器监视区域内最不利处检查探测器的报警功能,检查探测器是否能正确响应。
5.8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对可恢复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施加适当的推力,检査其是否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5.9 消防联动控制器
a) 检查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別;
b) 使消防联动控制器与各模块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能否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c) 使消防联动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能否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d) 检査消音、复位功能;
c) 检查屏敝功能;
f) 使总线隔离器保护范围内的任一点短路,检查总线隔离器的隔离保护功能;
g) 使至少50个输入/输出模块同时处于动作状态(模块总数少于50个时,使所有模块动作),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最大负载功能;
h) 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a) 按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使相应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火灾报警信号情况、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受控设备的动作情况、受控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
b) 检查手动插入优先功能。
5.10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
按GB17429规定检査其下列功能并记录:
a)使该区域内的一只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能否在3s 内正常接收和显示;
b)检查消音、复位功能;
c)检查操作级别;
d)对于非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的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还应检査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和故障报警功能。
5.11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a)检査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b)使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检査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是否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c)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检査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是否在60s内发出报警信号;再使其他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检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再次报警功能;
d)检査消音和复位功能;
e)使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检査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是否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f)检查高限报警或低、高两段报警功能;
g)检査报警设定值的显示功能;
h)使至少4只可燃气体探测器同时处于报警状态(探测器总数少于4只时,使所有探测器均处于报警状态),检査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最大负载功能;
i)检査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5.12 可燃气体探测器
对探测器施加达到响应浓度值的可燃气体标准样气,检查探测器是否在30s内响应;再排除可燃气体,检査探测器是否在60s内恢复到正常监视状态。对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还应将发射器发出的光全部遮挡,检査该探测器相应的控制器是否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5.13 消防电话
在消防控制室与所有消防电话、电话插孔之间互相呼叫与通话;检查总机是否能显示每部分机或电话插孔的位置,呼叫铃声和通话语音是否清晰;检査群呼、录音等功能是否符合要求。
5.14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
以手动方式在消防控制室对所有广播分区进行选区广播,对所有共用扬声器进行强行切换;检査应急广播是否以最大功率输出;对扩音机进行全负荷试验,检査应急广播的语音是否清晰。
对接入联动系统的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系统,使其处于自动工作状态,然后按设计的逻辑关系,检查应急广播的工作情况,检查系统是否按设计的逻辑广播;使任意一个扬声器断路,检査其他扬声器的工作状态是否受影响。
5.15 系统备用电源
检査系统中各种控制装置使用的备用电源容量是否与设计容量相符;使各备用电源放电终止,再充电48h后,断开设备主电源,检査备用电源是否能保证设备工作8h,且满足相应的标准及设计要求。
5.16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a)手动启动应急电源输出,检查应急电源的主电和备用电源是否不能同时输出,且在5s内完成应急转换;
b)手动停止应急电源的输出,检查应急电源是否能恢复到启动前的工作状态;
c)断开应急电源的主电源,检查应急电源是否发出声提示信号,声信号是否能手动消除;接通主电源,应急电源是否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
d)给具有联动自动控制功能的应急电源输入联动启动信号,检查应急电源是否在5s内转入到应急工作状态,且主电源和备用电源是否不能同时输出;输入联动停止信号,检查应急电源是否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
e)使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的应急电源处于自动控制状态然后手动插入操作检查应急电源 是否有手动插入优先功能,同时检査自动控制状态和手动控制状态指示情况。
a)使任一输出回路保护动作,检查其他回路输出电压是否正常:
b)使配接三相交流负载输出的应急电源的三相负载回路中的任一相停止输出,检查应急电源是否能自动停止该回路的其他两相输出,并发出声、光故障信号;
c)使配接单相交流负载的交流三相输出应急电源输出的任一相停止输出,检作其他两相是否能正常工作,并发出声、光故障信号。
5.17 消防控制室图型显示装置
5.18 气体灭火控制器
5.19 防火卷帘控制器
6 报废
6.1 报废条件
6.2 报废处理
6.1 报废条件
a) 感烟类火灾探测器,抽取4只,按GB4715进行SH1和SH2试验火的火灾灵敏度试验;
b)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抽取4只,按GB4716进行响应时间和动作温度试验;
c) 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抽取2只,按GB16280进行动作性能试验;
d) 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抽取2只,按GB/T21197进行动作性能试验;
e) 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图像型火灾探测器,抽取4只,按GB15631进行火灾灵敏度试验。
a) 产品不能正常工作,且无法进行维修;
b) 感烟类火灾探测器不能标定到生产企业规定的响应阈值范围内,且在GB4715规定的SH1和SH2试验火结束前未响应;
c) 感温类火灾探测器在环境温度达到GB4716规定的该类型探测器响应时间上限值或动作温度上限值时未响应;
d) 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的火灾灵敏度不符合GB15631的要求。
6.2 报废处理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维修记录表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维修记录表的格式见表A.1。
表A.1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维修记录表
表B.2火灾探测报警产品接入记录表
本文资料来自中国标准为,由中国救援装备网重新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