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河南两省相继印发《贵州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河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9-06-20点击量:2240

贵州修订出台《贵州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为切实满足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工作现实需要,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应对处置重特大自然灾害中的重要指引性作用,近日,贵州印发了新修订的《贵州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预案》总共包括7章,以原《贵州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为基础,参照《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系统总结自然灾害应急工作经验,从组织指挥体系、灾害预警响应、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灾害信息管理、奖励与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修订完善。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对《预案》名称进行调整。为积极适应“全灾种” “大应急”工作态势,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机制,规范救灾行为,强化综合应对,最大程度降低灾害风险、减少灾害损失,将原《贵州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名称修改为《贵州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将工作重心从灾后救助向全面应急救灾推进。

二是增设预警响应四个级别。按照“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原则,突出预防为主、关口前移,既对预警响应启动条件、启动程序、信号及发布、响应措施、响应终止作了全面具体规定,又新增了预警响应红、橙、黄、蓝四个级别,并对相应启动条件作了详细规定。

三是进一步强化灾情信息报告的刚性约束。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统计、灾情发布的主体地位。明确发生因灾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等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须在灾害发生后20分钟内向省应急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在接报灾情信息后30分钟内向省应急厅报告;省应急厅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可要求各地各单位随时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强化灾情报告时限要求等刚性约束。

四是增加了关于奖励与责任追究的规定。对开展自然灾害应急工作中的奖励与责任追究进行了具体规定,进一步增强预案的约束力,增强各相关部门和干部职工做好新形势下自然灾害应急救灾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来源: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河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解读

河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河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急预案重点对预防预警信息、预防预警行动进行了明确。各级气象、水文、海洋部门要组织对重大水旱灾害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时,当地有关部门要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按照省政府信息报送制度要求,当发生重大险情时要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40分钟内通过书面形式报告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报告突发汛情、险情的义务。

2005年,全省首次制定应急预案。2013年、2018年,根据机构变动,两次对预案进行修订。今年,根据机构改革后各成员单位职责变化情况,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再次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重点对防汛抗旱组织指挥体系、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办公室主要职责进行修订,重新明确省委宣传部等29个成员单位职责。同时,经与省应急管理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气象局等部门沟通,对预防和预警机制、应急响应行动、应急保障等部分内容进行局部调整,进一步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应急预案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流洪水、沥涝灾害、山洪灾害(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人为破坏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应急预案明确,省、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雄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政府及各级高新区、开发区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省政府设立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省的防汛抗旱工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承办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根据应急预案,进入汛期,各级防汛部门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省水利厅负责关系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水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Ⅰ、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指挥长签署命令,Ⅲ、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常务副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签署命令。

应急预案对应急保障和善后工作进行了明确。提出通信与信息、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应急队伍、供电、交通运输、医疗、治安、物资、资金、社会动员等10个方面保障措施,并对救灾、防汛抢险物料补充、水毁工程修复、蓄滞洪区补偿、灾后重建、防汛抗旱工作评价等6方面工作进行规定。

应急预案明确了奖励与责任追究。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进行表扬。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河北日报


附:贵州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贵州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机制,规范救灾行为,强化综合应对,最大程度降低灾害风险,减少灾害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贵州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

1.3 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灾工作。

1.3.2当贵州省毗邻省份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贵州省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灾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坚持预防为主,主动应对,有效降低灾害风险,减少灾害损失。

1.4.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1.4.3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4.4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减灾委员会

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是省自然灾害应对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自然灾害应对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活动,指导各地开展减灾和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充实省减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23),省减灾委主任由省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省减灾委常务副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主要涉灾部门的副省长、省军区和武警贵州省总队主要负责人担任。省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减灾办)设在省应急厅,作为省减灾委日常办事机构,省应急厅厅长兼任省减灾办主任,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省减灾办负责与相关部门、受灾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抢险救灾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省减灾委成员由省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单位职责:

(1)省应急厅:负责组织抢险救援,统筹调派抢险救援队伍,紧急安排救灾资金、物资,支持灾区救灾工作开展;负责发布预警信息;负责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负责发布灾情信息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积极争取中央支持,申请、分配、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部门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指导协调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和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负责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

(2)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抗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省委网信办:统筹协调指导涉事地区或部门开展涉及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4)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积极争取中央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专项资金支持,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牵头组织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5)省教育厅:指导受灾地区教育部门做好受灾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负责统计报告全省教育部门受灾情况;牵头编制学校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6)省科技厅:负责提供科技方面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应急救灾工作;为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

(7)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灾区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省工业受灾情况。

(8)省公安厅: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实施相应交通组织措施,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规违法人员。

(9)省民政厅: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10)省司法厅:负责指导基层司法部门做好因灾涉法涉诉工作。

(11)省财政厅:负责配合省应急厅等部门积极争取中央救灾资金支持;依据省应急厅等部门对省级(含中央)救灾资金的安排方案,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12)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做好抢险救灾奖励优待等工作。

(13)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灾区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和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争取自然资源部支持救灾工作,协调安排省级地质灾害临灾避险防治工程项目经费;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指导工作;协助省发展改革委、受灾地政府等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

(14)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重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及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及时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监督,指导做好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15)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16)省交通运输厅:优先抢通灾民疏散和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重点确保高速公路、国道和主要省道干线及灾区进出口的交通通畅;协调提供转移受灾人员所需的交通工具;负责省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及时发布水上航行安全信息,指导船舶开展抢险救灾和应急避险工作;履行水上搜救职责,组织、协调、指挥水上搜救和船舶防污染应急行动;及时统计报告全省道路交通因灾毁损情况;负责全省道路交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7)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水利设施排险除险工作,按职责对江河、水库、泵站等工程设施实施防洪排涝和抗旱调度;承担防洪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做好受灾地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保障;及时统计上报全省水利基础设施因灾毁损情况;积极争取水利部等部委支持,加大省级资金投入,做好防灾减灾水利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18)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组织种子、动物疫苗、消毒药品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配合省发展改革委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供应和价格稳定。

(19)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组织省内跨地区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按程序动用省级商业储备稳定市场供应。

(20)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协助省应急厅发布旅游景区灾害预警信息,做好游客安全引导工作;负责文物类旅游景点抢险救灾;负责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负责全省文化旅游行业受灾情况统计报告;督促指导文化旅游景区基础设施、标识标牌等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1)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医学救援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做好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助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省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负责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22)省外事办:负责特大灾害国际救援和海外捐赠接收的协调工作;负责在贵州省境内受灾的境外机构和人员抢险救灾协调工作;协助做好外国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23)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管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

(24)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受灾影响期间生活必需品、生活服务业、交通、能源、商业零售等行业领域的价格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严防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流入受灾地区;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筹集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加强对灾区基本药物的监管,及时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

(25)省能源局:负责指导、协调能源企业(含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资源等企业)做好因灾毁损设施设备抢修恢复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省能源企业受灾情况。

(26)省广电局: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协调有关媒体做好救灾工作宣传报道;负责统计报告全省广电领域受灾情况。

(27)省统计局:负责做好灾情统计业务指导工作。

(28)省医保局:负责指导灾区落实好医疗保障政策,保障受灾人员基本医疗需求。

(29)省人防办:负责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协助发放预警报警警报信号,指引避难避险场所位置。

(30)省扶贫办:负责统计报告因灾致贫、因灾返贫情况,评估自然灾害对扶贫工作产生的影响;负责及时对贫困地区采取自然灾害扶贫措施,积极组织有关资源,协助做好贫困地区灾害应急处置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31)省大数据局:负责统筹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商开展通信应急保障与通讯设施抢修等工作。

(32)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灾区政府和中央在黔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稳定受灾地区金融秩序相关工作,协调各金融机构做好灾后金融服务、灾后信贷支持和金融风险防范等工作,全力助推灾后恢复重建。

(33)省生态移民局:负责协助灾区政府做好库区和安置区移民的转移、安置和救助工作。

(34)省林业局:负责森林和草原火灾的监测、预防工作;开展重大森林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工作;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灭火工作;及时做好林业灾情统计工作;督促指导灾后森林和草原生态修复工作。

(35)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组织和协调粮油应急储备和供应加工企业参加救灾工作;配合省应急厅做好救灾粮食、应急物资的调拨工作。

(36)团省委:负责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37)省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趋势预测评估,并及时报告。

(38)省地震局:负责及时报告已发生地震震级;负责做好地震现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及时提供震后震情发展趋势判断;做好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和灾情报告工作;协助做好地震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39)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和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保障救灾现场通信畅通;统计报告全省通信行业受灾情况。

(40)省军区:负责组织协调驻黔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41)武警贵州省总队:负责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参加疫区封控;参与处置因灾害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42)省消防总队: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国家队作用,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灭火救援工作。

(43)贵州银保监局: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实施特大灾害发生和持续期间紧急营业计划,保证网点营业稳定性;督促指导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房保险等服务机构及时规范做好查勘理赔、资金兑付等工作。

(44)成都局集团公司贵阳铁路办事处:负责所辖铁路及其设施的安全和抢修,确保优先运送救灾物资和抢险救援人员;全力做好受灾期间停运列车的退票和改签服务,随时采取调整车票预售时间、限速或停运措施,保证铁路安全,方便旅客出行;协助应急、消防等部门做好铁路应急救援工作;统计报告所辖铁路及其设施等受灾情况。

(45)贵州电网公司: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

(46)民航贵州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实施民航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抢修被损坏的民航关键设备与重要设施;搜寻、援救受到自然灾害危害的航空器与人员,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妥善安置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或影响的人员;优先运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受灾人员。

(47)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捐赠款物,并调拨救灾资金、物资支持灾区抗灾救灾工作,协助灾区开展紧急人道救助;组织红十字救援队伍、装备设施和志愿者等参与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护工作;动员社会人道力量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48)省慈善总会:负责依法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组织协调社会慈善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49)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2.2 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

省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由省内外行政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等防灾减灾救灾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对全省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意见建议。

灾害预警响应

3.1 预警响应类别

预警响应按照自然灾害风险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进行标示。

3.2 启动条件

3.2.1Ⅳ级预警响应(蓝色)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预警响应:

(1)国家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涉及我省1个以上(含本数,下同)();

(2)省级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启动气象、水旱、地质等灾害橙色以上预警响应;

(3)省内1个以上市()启动自然灾害橙色以上预警响应;

(4)其他有关情况需及时启动Ⅳ级预警响应的。

3.2.2Ⅲ级预警响应(黄色)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预警响应:

(1)国家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涉及我省3个以上市();

(2)省级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启动气象、水旱、地质等灾害红色预警响应;

(3)省内3个以上市()启动自然灾害橙色以上预警响应;

(4)其他有关情况需及时启动Ⅲ级预警响应的。

3.2.3Ⅱ级预警响应(橙色)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预警响应:

(1)国家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涉及我省5个以上市();

(2)省内5个以上市()启动自然灾害橙色以上预警响应;

(3)其他有关情况需及时启动Ⅱ级预警响应的。

3.2.4Ⅰ级预警响应(红色)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预警响应:

(1)国家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涉及我省7个以上市();

(2)省内7个以上市()启动自然灾害橙色以上预警响应;

(3)其他有关情况需及时启动Ⅰ级预警响应的。

3.3 预警响应启动及终止程序

3.3.1预警响应启动。省减灾办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决定启动预警响应,下发启动预警响应的通知,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及国家减灾办、应急部救灾和物资保障司。

3.3.2预警响应终止。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省减灾办决定终止预警响应,下发终止预警响应的通知,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及国家减灾办、应急部救灾和物资保障司。

3.4 预警信号及发布

3.4.1预警信号内容。包括自然灾害风险的类别、预警级别、开始时间和预计结束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4.2预警信号发布。省应急厅(省减灾办)根据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通报的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启动预警响应,发布预警信息。

3.5 预警响应措施

3.5.1省减灾委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值班值守、信息报送。

(2)加强自然灾害风险会商、评估,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及时调整相关应急措施,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向风险可能影响区域及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4)向预警区域政府、省减灾委成员单位提出灾害风险防范应对工作要求。

(5)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风险防范工作,指导预警涉及地区、单位自然灾害风险防范工作。

(6)派出工作组赶赴预警地区、单位指导自然灾害风险防范应对工作,派出救援和医护等力量,调运设施设备或物资支持预警地区、单位开展防灾抗灾工作。自然灾害发生,预警响应工作组立即就地转化为应急救灾工作组。

(7)为防御灾害发生或应对灾害而采取的其他措施。

3.5.2预警响应涉及地区党委、政府、减灾委及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和自然灾害风险监测预报预警,及时传达预警信息。

(2)做好抢险救援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救灾准备工作。

(3)开展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对防灾抗灾设施、设备进行紧急修复。

(4)设定警戒区域限制或禁止无关人员进出,实施避险、紧急转移安置。

(5)实施交通管制、消防、防洪等紧急防灾措施。

(6)为防御灾害发生或应对灾害而采取的其他措施。

自然灾害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类别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Ⅲ、Ⅱ、Ⅰ四个等级。

4.2 Ⅳ级应急响应

4.2.1启动条件

4.2.1.1省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或失踪8人以上、2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或一个灾害地点因灾死亡3人以上;

(2)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因灾倒塌房屋400户或1200间、严重损坏1500户或4500间以上,3000户或9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或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4.2.1.2省减灾办决定的其他事项。

4.2.2启动程序

根据灾情发展,由省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省减灾办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及国家减灾办、应急部救灾和物资保障司。

4.2.3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办主任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指导受灾地区救灾工作。

(1)省减灾办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害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省减灾办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省减灾办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救灾工作动态和灾区需求等信息,并及时向省减灾委主要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4.2.4终止程序

灾情基本稳定、救灾工作转入常态,由省减灾办主任决定终止响应。省减灾办下发终止响应的通知,并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及国家减灾办、应急部救灾和物资保障司。

4.3 Ⅲ级应急响应

4.3.1启动条件

4.3.1.1省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或失踪20人以上、50人以下;

(2)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户或9000间以上、1.7万户或5万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的15%以上、20%以下,或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4.3.1.2省减灾办决定的其他事项。

4.3.2启动程序

根据灾情发展,由省减灾办主任决定启动III级应急响应。省减灾办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及国家减灾办、应急部救灾和物资保障司。同时,向国家减灾委、应急部报告,请求针对贵州灾情启动国家Ⅳ级救灾应急响应。

4.3.3响应措施

省减灾办主任统一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县(市、区、特区)开展救灾工作。

(1)省减灾办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市()、县(市、区、特区)召开会商会议,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省减灾办协调省减灾委部分成员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4.3.4终止程序

灾情基本稳定、救灾工作转入常态,由省减灾办主任决定终止响应。省减灾办下发终止响应的通知,并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及国家减灾办、应急部救灾和物资保障司。

4.4 Ⅱ级应急响应

4.4.1启动条件

4.4.1.1省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或失踪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7万户或5万间以上、3万户或9万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200万人以上300万人以下;

4.4.1.2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4.2启动程序

由省减灾办提出启动建议,报请省减灾委常务副主任或相关副主任决定启动II级应急响应。省减灾办按程序以省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省委报告。同时向国家减灾委、应急部报告,请求针对贵州灾情启动国家Ⅲ级救灾应急响应。

4.4.3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常务副主任或相关副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省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县(市、区、特区)救灾工作开展。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减灾委常务副主任或相关副主任主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省减灾委成员单位、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专家及有关受灾市()、县(市、区、特区)政府负责人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视情以省政府名义向全省发出慰问电,或建议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向全省发出慰问电。

(2)省减灾委常务副主任或相关副主任率领省减灾委有关成员,组成省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4.4.4终止程序

灾情基本稳定、救灾工作转入常态,由省减灾办提出终止响应建议,报请省减灾委常务副主任或相关副主任决定终止。省减灾办按程序以省减灾委名义下发终止响应的通知,并向省委报告,同时抄报国家减灾委、应急部。

4.5 Ⅰ级应急响应

4.5.1启动条件

4.5.1.1省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或失踪100人以上;

(2)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万户或9万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5%以上,或300万人以上;

4.5.1.2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5.2启动程序

由省减灾办提出启动建议,报经省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审核同意,报请省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省减灾办按程序以省减灾委名义下发启动响应的通知,并向省委报告。同时向国家减灾委、应急部报告,请求针对贵州灾情启动国家II级救灾应急响应。

4.5.3响应措施

省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省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县(市、区、特区)开展救灾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减灾委主任主持或委托副主任主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会商会议,省减灾委成员单位、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专家及有关受灾市()、县(市、区、特区)政府负责人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视情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向全省发出慰问电,或建议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向全省发出慰问电。

(2)省减灾委主任率领或指定省减灾委副主任率领省减灾委有关成员,组成省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4.5.4终止程序

灾情基本稳定、救灾工作转入常态,由省减灾办提出终止响应建议,报经省减灾委常务副主任审核同意,报请省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省减灾办按程序以省减灾委名义同意下发终止响应的通知,并向省委报告,同时抄报国家减灾委、应急部报告。

4.6 启动响应其他情况

4.6.1省内发生自然灾害,受灾地区市()、县(市、区、特区)减灾委应根据本级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应急预案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原则上受灾地区市()、县(市、区、特区)减灾委比上级提升至少一个响应级别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并采取相应措施。

4.6.2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深度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灾害信息管理

5.1 信息报告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贵州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好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

5.1.1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的灾情报告后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并上报省应急厅;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应急管理部门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省应急厅报告;省应急厅在接到市()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的灾情报告后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并向省委、省政府、应急部报告。

5.1.2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发生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等人员伤亡及造成人民群众财产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0分钟内向省应急厅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省应急厅接报后,30分钟内向省委、省政府和应急部电话报告,60分钟内书面报告。

5.1.3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均须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各市()、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应急管理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应急厅汇总报告灾情。省应急厅在每天12时前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省委、省政府、应急部报告。灾情稳定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2(指自然日,下同)内完成灾情数据的汇总、审核和会商评估并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在3日内完成灾情数据的汇总、审核和会商评估并向省应急厅报告。省应急厅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在3日内完成灾情数据汇总、审核和会商评估并报告省委、省政府、应急部,同时通报省减灾委成员单位。

5.1.4对于干旱灾害,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1次,直至干旱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5.1.5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气象、地震等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及时评估、核定灾情数据及相关情况。

5.1.6省减灾委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遭受自然灾害情况的收集上报工作,接报后在30分钟内向省应急厅(省减灾办)报告。

5.1.7省应急厅(省减灾办)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可要求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各市()、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应急管理部门随时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5.2 信息发布

5.2.1发布原则。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5.2.2发布主体。各地应急管理部门是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的发布主体。

5.2.3发布形式。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5.2.4灾情发生后,受灾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第一时间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随后持续发布救灾工作动态及成效等情况,并主动回应网络舆情,加强舆论引导。

5.2.5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牵头组织对灾害发展过程和特点、发生范围、造成损失、社会影响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灾情会商核定,按规定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5.2.6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在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牺牲的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参与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人员及死亡人员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由于玩忽职守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相关职责,或阻碍、干扰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本级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则

7.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7.2 预案演练

省减灾办、省减灾委成员单位依据职能职责,制定预案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活动。

7.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应急厅(省减灾办)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省应急厅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订后报省政府审批。各地政府或减灾委应参照本预案修订、完善本级预案。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应急厅(省减灾办)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41229日印发的《贵州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来源:贵州省应急管理厅、河北日报
分享
QQ
二维码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