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机动车辆火灾事故的调查

发布时间:2021-03-08点击量:4710

“丁”字路口车辆起火

20161280427分许,市应急联动中心接到一起报警,静安区某小区内道路边停放的机动车辆发生火灾,其中一辆某公司出租车基本烧毁,相邻停放的某品牌轿车部分烧毁。起火当天,该机动车辆停放在小区的路口处。火灾导致2辆车共计近25万余元的财产损失。

现场2辆轿车在一个“丁”字路口处起火,该处路口东、西长7.70 m;南、北宽5.80 m。北侧为一家敬老院,南侧为小区公共通道,通道两侧为居民楼,出租车车头朝向西南,某品牌轿车车头向东停放。


调查员对现场进行环境勘查时发现,小区内装有视频监控,随即第一时间找到物业,调取了视频监控资料。监控正好覆盖到机动车辆的起火部位处,通过监控视频资料观察起火前现场情况:

——1272336分至128230分许,小区的“丁”字路口空位处有居民在进行祭祀焚烧可燃物。

——128日凌晨041905秒许,出租车行驶进入小区“丁”字路口空位处;40 s后机动车辆开始倒车进入空位处。十几秒之后,熄灭顶灯、尾灯。

——042504秒许,出租车左侧前部有烟雾。随后机动车辆底盘部位下有闪烁亮光;半分钟后出租机动车辆顶灯开启。随即机动车辆启动。

——042654秒许,出租车底盘部位见火光,机动车辆向西南方向移动出车位后司机下车打电话报警。

随即展开的调查访问

凌晨,静安区消防救援支队立即成立调查小组,将相关人员请到派出所分别进行协助调查。被要求协助调查的人员有物业保安汪某、李某,2辆车的车主黄某、王某,祭祀人员张某弟、张某忠、张某荣,出租车辆单位负责人潘某。

据报警人即某公司出租车司机黄某称:“有人在空地上烧衣服,其出租车开过空地时引起着火”。而当晚焚烧衣物的张某弟及其侄子张某忠却称自己焚烧物品结束后,为确保安全,家里留下2个亲戚一直守到凌晨245分左右,确认现场没有任何明火及烟雾,才离开现场。物业值班保安刘某及其搭班同事别某,也指认在张某弟焚烧衣物结束后,现场火已熄灭,3人访问的情况口径一致。

再次询问出租车驾驶员黄某时,调查人员明显感觉黄某心理紧张,当时已是凌晨4时,小区内已无空位停车,当出租车驾驶员黄某驾驶车辆路过“丁”字路口时,正好有空地方,就选择该空位停放车辆。黄某在倒车停位问题上表述前后不一致,开始始终坚称没有将出租车辆停放在焚烧过衣物的空位上而强调是将车辆开过后烧着

车辆。随后在给其观看视频监控影像资料之后,出租车驾驶员黄某又改口称是将机动车辆倒入焚烧过衣物的空位上后又开出。这一描述前后的变化,引起了调查人员的怀疑:机动车辆起火,究竟是否与停车位有关?

在勘验中认定起火原因

事发后,调查人员根据现场机动车辆烧损的情况,意识到此起火灾调查的复杂性。首先,起火原因不清晰,燃烧物为机动车辆;其次,现场又存在祭祀遗留灰烬。火灾涉及到物业、出租车车主、某品牌车主、某公司,众说纷纭。因此调查小组对火灾现场进行封闭保护,调查人员随即开展现场勘验。

勘验现场机动车辆,两车均已全部过火,其中车头朝向西南停放的机动车辆(出租车)烧损情况重于车头向东停放机动车辆(某品牌轿车)。

勘验车头朝向西南停放的机动车辆,该机动车辆发动机舱、车厢、车轮均烧损严重,清晰可见发动机缸内金属构件。

勘验车头向东停放机动车辆,该机动车辆发动机舱部位烧损程度重于车厢部位,且前右车轮烧损程度重于其他车轮。

由于案发现场道路狭窄、人员混杂,极易导致细节线索遭到破坏,且现场勘验条件不足,调查人员随即决定,将被烧毁出租车辆移至修车厂进行进一步勘验。

在进一步勘验中,发现车辆四个车轮金属构件,车头前两车轮金属构件呈向左转状态,右后铝合金轮毂烧损程度重于其他部位的三个铝合金轮毂,该车轮金属构件因受高温火烧仅残留制动盘、制动钳等金属构件。车厢内可燃装饰构件均已烧毁,仅残留金属构件及金属导线,车厢右轮以上及右后门金属外壳呈现V”字型烧痕。


通常情况下,机动车辆火灾的原因有人为放火、自燃物质引起火灾、机动车辆自身原因(电气故障、油路故障、机械故障、排气系统高温)引发火灾、外来火种引发火灾等几种主要原因。

通过对视频监控影像资料分析,在机动车辆起火之前,未发现有可疑人员靠近机动车辆,排除人为放火;通过对现场环境勘查,未发现有容易发生自燃的物质存在,排除自燃物质引起火灾;通过勘验出租车辆,排除机动车辆自身原因(电气故障、油路故障、机械故障、排气系统高温)引发火灾。

因此,确定外来火种引起火灾:

1)在车头朝向西南停放的出租车尾部地面灰烬残留物中提取小片未烧尽黄色草纸残片及未烧尽塑料鞋底。

2)在底盘地面下方残留灰烬中,发现右后门下方地面残留有机动油滤清器金属构件,底盘尾部地面灰烬发现有部分未烧尽的黄色草纸残片及未烧尽的棉织物品。

3)勘验结果显示右后铝合金轮毂烧损程度重于其他部位的三个铝合金轮毂,并且车厢右轮以上及右后门金属外壳呈现“V”字型烧痕,可以推定起火部位位于“V”字型烧痕下方。

4)比对事故车辆与同款车型机动车辆底盘情况,发现燃油滤清器及衔接的油管处没有保护敷设。

综合以上要素,可以认定起火原因为出租车驾驶员黄某将机动车辆停放置于焚烧过的纸张、棉织物等灰烬处,残留灰烬的火星、高温引燃机动车辆底盘可燃物引起火灾。

火灾事故认定调查体会

调查人员通过视频发现此次机动车辆火灾燃烧十分迅速,油箱构建全部烧毁,经事故车辆与同款车型进行现场比对,发现机动车辆底部的2个油路,一进一出。结合视频分析,当时机动车辆停放在有余温的灰烬时熄火后稍作停留,待司机下车时发现机动车辆底部冒烟出现异常情况时,启动点火装置后挂挡踩了油门移位,底盘的油管受高温影响被破坏,导致油箱到发动机的油管压力升高,而此款机动车辆没有设置油路保护系统,当发生泄漏时,油压仍然上升,遇明火时起火进而导致机动车辆燃烧十分迅速。此次火灾事故认定调查有以下体会:

1)视频监控影像资料,对该机动车辆火灾起火部位认定、起火点认定、起火原因认定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2)火灾现场道路狭窄,现场勘验给小区群众生活工作带来了许多不便,调查组将现场机动车辆底盘下的火烧残留物品及灰烬分别装箱编号拍照固定,与被烧的机动车辆残骸移送到机动车辆事故停放地点进行勘验。在对现场物品进行移位的过程中,极易发生照片数据记录不全、破坏细节线索、还原复位时造成证据缺失等问题。因此,在现场转移前使用摄像、拍照设备对原事故现场进行摄像、拍照固定保存,为在二次勘验现场物证的复原提供数据信息。

3)机动车辆火灾由于其空间小、车厢内部可燃装饰材料燃烧蔓延速度快、燃油充分参与燃烧的特点,增加了火灾调查的难度,平时机动车辆若不采取有效的保养措施及驾驶员无消防安全常识,极易引起车辆火灾的发生。

通过对这起机动车辆火灾的调查,笔者建议在今后勘验车厢外侧时,要重点考虑机动车辆底盘下地面燃烧情况,是否有夹带在排气管或催化转换器上的干草、树叶等可燃物,以及因改装机动车辆装饰材料采用可燃构件与排气管间隙未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而发生过热燃烧现象等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排除机动车辆自身起火原因,确定起火部位和起火点。另外,作为机动车辆驾驶员一定要有消防安全意识,要了解机动车辆停放在遗留火种附近的危险性。在停放时,应注意周围环境,避开停在有热源、火源或者枯草的区域,避免类似火灾事故的再次发生。

来源:《水上消防》作者:吴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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