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问你:某地发生一起火灾事故,烧死了两个人,这事到底该由谁来调查?不问吧,总以为这根本就不是个事。突然一问,才冷不丁地发现这问题其实不简单。
多数人认为,既然是火灾事故调查,那得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来啊,《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是咋规定的?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六条规定,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改革后,职能转变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字眼不再体现了,按照消防法修改的逻辑,依照121号令的规定,死两人的火灾,应该是由市级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问题来了,《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21号令)是2009年出来的、2012年修订的部门规章,但2017年国务院有个文,叫做《消防安全责任制办法》(国办发【2017】87号文),这里头的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按照87号文,死两人的火灾,应该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同样是死俩人,一个规定由市级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另一个却要求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到底听哪个的?
有人说,当然要听国务院的,国务院比部门大,87号文比121号令新,层级高、文件新,当然要听人家的。
有人说,应该还是按照121号令的规定来,因为121号令相当于是“专门法”,而87号文不是专门说火灾事故调查的,二者发生冲突,当然要以“专门法”为准。
元芳,你怎么看?
怎么看?
怎么看?
87号文和121号令真的“打架”了?
禅哥认为,其实有一种理解方式能不让它俩“打架”,并且也只有这种理解方式才是合法的、正确的和合理的。
什么理解方式呢?既然121号令和87号文都依据了《消防法》制定和出台,那就先来看看《消防法》是怎么规定的吧!
《消防法》第二条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消防安全责任制办法》(87号文)从明确政府领导责任的角度作出细化规定,这是无可厚非的。死俩人,你当地政府当作啥事也没发生一样,那不行,你得负责组织调查处理才行,这没毛病。
《消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按照消防法的这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是法定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的机构,只有消防救援机构才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保护现场,接受调查。消防救援机构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是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如此看来,121号令的有关规定应该理解为是在《消防法》法定授权框架下的规定,即,《火灾事故调查规定》里所称的“调查”“组织调查”,应该是指《消防法》里“负责调查火灾原因”里的“调查”。也就是说,依照121号令的规定,死两人的火灾,应该是由市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组织调查,这个“组织调查”不是对整个事故的组织调查,而只是对火灾事故原因的组织调查而已。
如果这么理解,121号令和87号文就没矛盾了。前者只是围绕火灾原因调查来说的,后者所说的组织调查是对整个事故而言的,后者应该包含前者。政府组织的调查,除了调查火灾原因外,还要调查事故的相关责任等等。如果政府不组织调查处理,只靠消防救援机构既查原因又查责任还得进行相关处理,尤其是查政府的责任、部门的责任并处理他们,那是行不通的。
这么一说大家就明白了,如果某县某火灾死了俩人,那么,依据87号文,县政府对整个火灾事故组织调查处理是对的,其中消防救援机构要依法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同时按照121号令规定,市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组织调查(调查火灾原因),这也是对的,二者并不矛盾。
这样理解的话,如果哪个地方政府在组织调查处理火灾事故时,把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的任务不给消防而是给了其他部门甚至是什么鉴定机构之类的,这是明显违背《消防法》的。也就是说,政府组织调查可以,但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必须参与,这不是可有可无的事。
现在有些地方的消防救援机构有些担心,总怕政府组织调查会弱化了消防的调查权,甚至有可能剥夺了调查事故的参与权,所以想通过地方立法修规等来“争夺权力”“巩固权力”,在禅哥看来,这似乎是大可不必的,因为权由法定,《消防法》就那么规定的,为啥我们不自信呢?
有人担心只调查原因参与不了追责,在禅哥看来,持这种观点的人是没把“火灾原因”这个概念真正搞懂。火灾原因包括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这个理论成立的话,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调查的就不仅仅是火灾的起火原因,而是必须包括调查灾害成因。如果把灾害成因调查作为法定职责去开展,这就和中央关于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相一致了,火灾事故责任倒查,其实最基础的支撑还是灾害成因调查。不用好法定的职责却还担心权力的弱化,问题到底出在哪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