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少火灾当事人遇到过“不排除”?咋办?

发布时间:2020-09-16点击量:3074

有多少火灾当事人遇到过“不排除”?

有多少人已经养成了“两个不排除”的认定习惯并且认为没毛病?

  要:火灾调查作为火灾防控的重要基础和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调查结论的准确性不仅涉及火灾防控措施的精准,也与当事人的权益保障密切相关。本文分析了“不排除法”在火灾调查工作中体现的特征、原因及其弊端,并提出了改进思路。

关键词:火灾调查;原因认定;不排除法。

1 火灾调查原因认定规则及现状分析

1.1现行认定规则。

考虑到客观困难和执法程序需要,现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21号令)对火灾原因认定规则进行了明确,要求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1]。通过部门规章的形式允许了火灾原因认定可以采用“不排除法”这样的方式履行完成火灾调查执法工作。

1.2现状分析。

2019年全国亡人火灾调查中,采用“不排除法”进行原因认定的火灾占有一定比例。亡人火灾尚且“不排除”,其他火灾的“不排除”认定比例更高。以某地为例,201911日至2020630日完成火灾调查1562起,其中一般程序218起,简易程序1344起,一般程序仅占14%。一般程序调查中采用不排除法认定火灾原因138起,占总起数的63.3%。上述数据反映出实际的火灾调查中,火灾原因未查清现象普遍存在。

2 高频率运用“不排除法”的原因分析。

2.1客观火场条件恶劣,调查难度大。

由于火灾现场经过燃烧、高温烘烤会遭到较大破坏,特别是灭火射水冲击、建筑倒塌等作用后,与火灾前、单纯火焰作用破坏存在较大差异。消防救援机构只能在火灾熄灭后进入火灾现场调查、采集收集证据。在认定起火原因时,通常是根据现场残留的火灾痕迹、残留物及其鉴定结论,结合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证据资料,根据火灾发展、蔓延规律进行综合分析认定。例如香烟引发的火灾,火灾熄灭后,直接物证已经不复存在,调查难度大,确实无法准确认定起火原因,只能列举出有证据证明能够排除和无法排除的原因。类似的火灾原因认定就采用了“能够排除……原因,不能排除……原因”等非明确性文字进行表述火灾原因。

2.2主观认识不足,调查水平不高。

目前全国范围内专职火灾调查员数量不多,特别是消防队伍改制转隶后,火灾调查岗位有的进行了削减。火调员在消防工作中处于“有火我调、没火调我”的尴尬,所以客观上缺乏精力投入的条件,工作中难以尽心尽力。有些火灾可能再深入一点就柳暗花明了,结论往往就差那么一步,最终只能以“不排除”收场。在很多调查员看来,最起码自己的工作是按章办事,是符合调查和认定程序规定的,采用“不排除”进行认定并没有什么不妥。整体对火灾调查重要性的认识不够,队伍建设困难重重,调查水平自然也就不高。

3“不排除”认定火灾原因的弊端及危害。

3.1损失理赔困难重重。

火灾能一夜间烧掉人们经过一辈子辛勤劳动所创造积累的物质财富,甚至直接或间接危害生命。获得赔偿,快速恢复生产、生活是火灾当事人的主要诉求。有些火灾不能查明起火原因,消防救援机构及其调查人员常会使用模棱两可的“不排除”含糊结论。一方面有的是火灾原因认定不具体,保险公司拒绝履行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有的是在私下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受害人一般是依据消防救援机构的原因认定书到法院起诉,法院也是依据原因认定书来认定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划分。目前各地法院对“不排除”的判决结果不一,有的认为有责任,有的认为没有责任,导致火灾当事人后续的民事赔偿诉讼困难重重,长期行走在上诉、信访的囧途中。

3.2火灾责任追究受阻。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消防执法改革意见》提出了要加强火灾事故责任追究,不仅要倒查工程建没、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体责任,也要严格追究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这从中央、国务院层面对火灾责任追究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另外,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印发的《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强调要在准确查清起火原因的基础上,按照《火灾事故技术调查工作规则》延伸调查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查实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行为和问题,分析理清火灾事故各方责任[2]。这对火灾调查工作提出了具体的工作指导意见,责任倒查的基础是“准确查清起火原因”,对于运用“不排除法”认定的火灾,在后续责任追究方面将严重受阻。

3.3犯罪制裁震慑软化。

火灾的发生,常常夹杂刑事案件的同生,有客观因素“牵连”、也有主观因素为之,可能涉嫌失火罪、放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其他刑事犯罪。消防救援机构改制转隶后,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涉火刑案不再由消防救援机构办理。公安机关对于刑事案件的定性非常谨慎,消防救援机构仍采用“不排除”等不确定性的结论来认定火灾原因的话,有些涉火刑案的办理就会难以推进,最终造成犯罪嫌疑人可能得不到法律的制裁。

3.4整改落实工作受限。

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这些年的火灾事故从原因分析来看,大多数都暴露出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问题。我们从每一起火灾事故的原因上分析,两条教训是离不开的,一是责任制不落实,二是一些工作措施不到位。现有的法律法规,包括政策性文件,对一些消防安全责任规定不是很具体,比较宏观,有一些模糊地带。通过查找事故起火原因、分析灾害成因,总结教训,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进防火、灭火技战术水平、提高群众防火常识及自救能力,是火灾调查的核心目的。《深化消防执法改革意见》提出“建立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强化警示教育”。其中,起火原因是制定整改措施等的基础性依据,然而“不排除”的模糊认定,直接关系着成因分析、教训总结、整改措施制定的精准度和科学性,“以案促改”的调查目标面临困境。

4 改进火灾原因认定工作的建议。

4.1修订火灾原因认定规则。

2009年修订的《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设定了“不排除法”的认定规则,相比较于之前的“火灾原因不明”的表述方式更严禁、更科学,也提升了消防救援机构在火灾调查领域的专业性。但在这些年的实践过程中,确实也造成了诸多社会问题,信访事件也频频发生。为使火灾调查工作更加透明,更加严谨,更加科学,更加贴近百姓。建议重新修订《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关于原因认定方面的相关条款,调整无法查清火灾原因的认定规则,例如,当火灾原因确实无法明确时,可采用“极大可能、可能、不可能”等宽泛定量、指向性更强的方法来进行火灾原因认定表述。

“不排除”的字面意思是不能完全肯定或否定某种可能性,不具有确定性。从概率学的角度比较,“排除”与“不排除”在原因认定结论中的比重分配各占50%,那么数学模型中“排除”+“不排除”应该=1,但是在实际中,往往很难考虑得周全。假设点燃一张纸的可能因素有打火机点燃、香烟点燃、炙热钨丝灯点燃,线路短路等n种。但在实践中,调查员往往只将有证据能够证明的ABC原因排除以及不排除DE原因,然而A+B+C+D+E1,这在数学计算上,结论不科学,从调查认定方面来说,不够严谨全面,对未提及的其他情况无法给出合理解释。

概率论是研究随机现象数量规律的数学分支。用“极大可能、可能、不可能”的表述方式,在概率学中具有定量比对意义。概率这个问题在司法的鉴定中是存在的,而且是广泛的存在,首先,在证据分析方面,无论是令人头痛的言词证据还是以客观形式出现的实物证据,都具有不确定的特性,借助概率论原理即可使证据力得到更准确的判断。在司法证明中过程中,可以为法官提供一个责任划分时可参考的定量的衡量尺度,以适应民事诉讼审判的需要。

4.2创新扩展火灾调查与司法沟通解释的渠道、方式。

火灾现场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现场,其复杂性更大,变化性更强,伴随着物证的灭失,一些火灾确实无法查清原因。火灾调查专业性较强,法院等部门在民事调解、司法审判中的标准、依据难以把握。消防机构作为火灾调查的唯一法定调查机构,应本着为民解忧的初心,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解释,通过联合出台不明确火灾调查结论运用等相关配套指导意见、衔接办法或通报机制等规范性文件(例如运用概率论中的数学计算,对极大可能、可能、不可能的认定结论进行定量确定,如极大可能为95%,可能的概率为50%,不可能的概率为0),使无法查清火灾原因认定结论与保险赔偿、民事审判、刑事追究等方面紧密接轨。

5结语

以人民满意为工作目标,高效完成火灾调查工作任务,也是消防救援机构在优化营商环境、为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重要方面。为进一步提升火灾原因认定的及时性、科学性、准确性,加强技术水平提升的同时,需要从法律法规的设计源头进行大胆创新。一方面要加强火调队伍建设,提高调查水平,另一方面对“不排除”认定进行改革。


来源:吴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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