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北京市发生了多起有影响的仓储物流场所火灾事故,此类火灾蔓延速度快、扑救时间长、财产损失大、产生大量浓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当前,北京市仓储物流场所在用火用电、施工改造、转租转包、储存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大风险隐患。针对此类仓储物流场所火灾事故,市防火委办公室印发通知,部署开展仓储物流场所消防安全整治专项行动。
北京消防梳理出《仓储物流场所火灾风险隐患指南》,《仓库电气防火技术要求》仓储物流场所负责人、管理人们要收藏、要谨记、要落实!
仓储物流场所火灾风险隐患指南
1、库房焊接、切割作业时,周边易燃可燃物未清理,焊接、切割易燃易爆设备或装置等行为。
2、人、车、物进入存有甲、乙类易燃易爆厂房、库房时未做防静电、车辆尾气未做防护处理等情况,易因静电产生火花、车辆尾气火种或高温烟气引发火灾爆炸。
3、库房内生产原料、货物未按照其化学性质、特点分类储存,在日晒、高温、遇潮等情况下发生自燃、氧化放热等情况,或者相互反应引发火灾。
4、专用冷库内采用易燃材料作为保温装饰材料,电气线路直接敷设或穿越保温材料,且电器线路常年运行,损耗较大,老化较快,故障率较高,极易引发火灾。
5、库房内电瓶铲车、装卸车停放和充电。
6、库房内堆放物品与照明灯具之间距离较近。
仓库电气防火技术要求
第一条
仓库用配电柜(箱)及开关应设置在建筑外,且每个仓库应单独设置,并符合防雨、水要求。配电设备应安装漏电、过载等保护装置。保管人员离库时,应切断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第二条
仓库内敷设的电气线路必须采取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严禁在必须的照明之外私拉乱接电线;严禁设置除照明、工艺需求及消防设施外的其他电气设备。
第三条
仓库内不应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且灯具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
第四条
仓库内不应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作为固定照明使用。照明灯具下方不应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m。仓库内物品与用电器具、空调、供暖机组等电气设备之间的距离在各个方向上都不应小于1m。
第五条
仓库的电动传动设备、装卸设备、机械升降设备等的易摩擦生热部位应采取隔热、散热措施等防护措施,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应设置防护罩。
第六条
仓库内不应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电热水器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饮水机等家用电器。
第七条
仓库内必需设办公室时,应贴邻仓库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办公室内电器设备周边不应堆放可燃物。
第八条
各种机动车辆进入库区时应设置防火罩,装卸物品后,不应在库区内停放和维修。严禁在仓库内停放自带蓄电池的机动车和电动车辆。严禁在仓库内对蓄电池进行充电。
最后还要再强调一下,全国“两会”一年一次,咱们北京市仓储物流场所的负责人、管理人、微型消防站人员必须24小时在岗在位,组织力量定时巡查、秒级响应,第一时间发现消除事故隐患苗头,第一时间报警处置,确保万无一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