窨井盖“吃人”事故频发?最新法令来了!“有井无盖”,这些人将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0-04-23点击量:1432

近年来,窨井盖“吃人”事件频频发生。一条条鲜活的生命,前一秒还在正常的行走,下一秒却陷入无尽黑暗,是意外更是“人祸”。

110岁男孩掉入井坑遇难

2019119日中午,在湖北武汉光谷大道附近的一个施工工地,一名10岁左右小男孩掉进下水道井坑不幸遇难。

2、中年女性失足坠井,消防员成功解救

201994日,45岁的宋女士不慎掉入了窨井内,周围目击市民帮忙联系了附近的消防人员,宋女士被成功解救。据宋女士回忆,因当时窨井不仅没有井盖,而且没有任何防护和警示措施,所以她才失足掉入窨井内。

3、男孩掉入窨井,消防员深入井内救援

2019617号上午846分左右,在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戴塘桥附近,一名男孩不慎掉入绿化带附近的窨井盖内,接到报警的消防员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处置。15分钟左右,男孩被成功救了上来。

这些事故的发生令人后怕,它们也时刻警醒着人们:在平时的生活中,一定要注意“脚下的安全”!

日前,针对此类事故,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明确了管理人员职责,若失职渎职致窨井“吃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期,最高检从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窨井盖刑事案件中筛选出5件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武某某破坏交通设施案

20118月,被告人武某某伙同其女友郭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遮挡号牌的面包车,在山西省晋中市董榆公路源涡路段盗取了7个公路中间的窨井盖,巡逻交警发现后要求其停车接受检查,武某某与郭某驾车逃离。途中,郭某欲趁机将井盖丢弃,被当场抓获,武某某逃走。后武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武某某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20144月,武某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顾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陈某甲、陈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139月,被告人顾某某驾驶面包车,携带丁字钩等工具盗窃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多条人行街道上的窨井盖57(价值人民币23646),后以每斤0.6元的价格卖给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经营废品收购站的陈某甲。被告人陈某甲将收购的井盖以每斤0.8元的价格卖给中山市某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的陈某乙。201312月,顾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陈某甲、陈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八千元。

三、姜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20175月,河北省隆化县居民、被告人姜某某因要抽走下水道污水而打开其家门口外的窨井盖,未设警示标志且未找人看管即返回家中。后其邻居刘某发现自家孩子房某某(2周岁)不见了,经多方查找在姜某某打开的窨井内发现了房某某,被打捞上来后,房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系溺死。姜某某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20181月,姜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四、周某某盗窃案

20185月,被告人周某某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某广场地下车库,3次窃得某物业公司铺设在车库内的窨井盖13(价值人民币946.4)201812月,周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五、张某某玩忽职守案、姜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被告人张某某系山东省济南市某交通局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人,负责济南机场路施工质量问题。机场路建成通车后,张某某知道机场路存在窨井盖缺失、损坏等情况,市民多有投诉,但其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查清窨井盖缺失情况并及时修复,致使机场路路段存在重大安全隐患。20159月,刘某甲驾驶电动两轮车在机场路跌入窨井摔死。案发后,张某某积极赔偿损失、认罪悔罪。20186月,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被免予刑事处罚。

随着法律政策的不断完善,相信窨井盖事故会越来越少。但日常生活中,我们仍需要警惕周围缺失井盖的窨井口。在保护好自己的同时,也可以提醒周围的人,不要陷入此类危险之中。

那么,若真的不慎掉入窨井该如何自救?

当你不慎掉入井中,我们先讨论乐观情况,即你还有行动能力,而井中没有可以威胁到你生命的蓄水状态,但是井的高度无法使你出井,那么我们要做的就是往高处行走,或者待在原地呼救。

井内蓄水已经隐隐威胁到了你的安全,可是井的高度还是无法使你出井。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判断了,就是井内两根管道,是进水管(上游管)的水量大,还是出水管(下游管)的水量大。进水和出水相等或者出水的大,往上游走;如果进水大出水小,就往下游走;也就是哪边水流量小往哪边。

珍爱生命,

远离井盖!

 

来源:网络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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