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评论:派出所到底有没有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发布时间:2019-08-28点击量:4896

全省防火岗位大练兵集中培训考试出了一道题,让谈谈当前消防监督执法面临的问题与建议。有的同志就写道:改革期间,有的派出所掉入了误区,监督不给力、执法不作为,隐患现状令人堪忧。

的确,改革前消防机构在公安内部,以前也施行的是“三级管理”,消防与公安及派出所的关系还算是比较好协调。毕竟对于共同的公安领导来说,手心手背都是肉,所以职责的划分即使有阻力也能克服。

现在不一样了。现在消防归到了新组建的应急管理部门,消防与公安彻底脱离,再加上《消防法》的修改,这使很多派出所对原来负担的消防监督管理职责认识不清,推责任、甩单子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地方即使表面上不说,但实际工作却较以前有天壤之别,小单位、小场所、最基层的消防管理弱化,火灾隐患呈上升趋势,这很危险。

那么,现在的派出所到底该不该继续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呢?

一切还得从中央精神和法律规定说起。

中央明确,所有重大改革都应是于法有据,不立不破。尤其对于安全监管来说,改革期间防止空挡、留白、脱节、真空是十分必要的。

《消防法》是怎么规定的呢?

1.《消防法》第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这说明什么?这说明公安机关仍有组织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的职责。

2.《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这说明什么?“可以”二字尽管弹性较大似乎留了“口子”,但没明说彻底不管。人家说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所以,如果公安部门已经出台了明确规定,那另当别论。如果公安部门还没有出台明确规定,派出所就仍应继续履行原有的监管检查职责。

3.《消防法》在第62条、63条、64条和68规定了处罚依据及事项,其中既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也有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尤其是后者,大家都知道,拘留必须由公安机关具体实施,其他部门没有这个权力。如果公安方面以各种理由对消防所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不执行,那恐怕是说不过去的。


4.此外,各地的消防条例或实施消防法细则没废止前,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责也是非常明确的。

前一段,海南公安厅专门下文强调加强基层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这实为明智之举。

由此可见,这个时候推责任、甩单子还早了点。一旦出事,恐怕要被问责。眼下正是新中国70年大庆安保,除隐患、遏事故、保平安是主旋律,尽管派出所管辖的单位和场所相对来说规模小,理论上不易出大事,但在“灰犀牛”太多的情况下,偶尔飞来只“黑天鹅”也不是没有可能,甚至可以说概率很大。尽管基层派出所的任务繁杂、警力不足,但目前是责无旁贷,再难也得咬牙过关。

所以,派出所应该怎么干已不言自明,接下来就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来源:火事杂谈 作者: 禅茶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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