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讨论:生产安全与消防安全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9-08-12点击量:11301

说,在中国有个怪现象:每每一出“大事”,着火了、爆炸了、死人了,通常就会有两个“部门”跳出来开始较劲、吵架。当然,由于这两伙人之间素日并无人与人个体上的矛盾,毕竟谁也没把谁家的孩子扔到井里去,甚至他们之间平时至少在表面上还是很要好的,所以这种争执与争吵实则是发生在两个“部门”之间而已。只不过,本来是“部门”之间的事,弄来弄去到最后却很容易扯到具体人身上,所以闹掰了、翻脸了,也在情理之中。

说到这你可能就明白了,这两个经常吵架的“部门”不是别人,一个是安监、一个是消防,他们为了所谓的部门利益和属下责任,通常会在事故面前极尽强辩之能和推脱之力,想方设法地游说上级部门和政府领导,说“这事不是自己的”。

在他们看来,只要这事不是自己的,就不用兴师动众、费心劳神地去付出辛苦搞调查,就意味着将来本部门及其所属不必有人站出来为事故背责,也意味着在自己所管的行当里没出错、没出事、没冒尖冒泡、没给国家、社会和人民抹黑添乱。这在他们看来,当然就是政绩。

这样的例子实在是太多了。较典型的,比如某单位出事,死伤上百,直接经济损失1.82个亿,这当然是大事,所以争的就相当厉害。

一开始,消防方面就率先发声说事故是先爆炸、后起火。

先爆炸、后起火,这在很多人看来当然应该是生产安全事故引发了火灾,所以责任应该归安监而不是消防。

安监方面当然不愿甘拜下风,所以在后续的调查中极尽其能力争“反转”。后来果真转了,“先起火、后爆炸”,但双方之间的这次争执却给人们留下了太多的思考。

改革前,安监负责生产安全监管、消防负责消防安全监管,同时二者又分属在不同的部门。所以从表面上看,这种“二元”体制设计本身就埋下了无休止纷争的根源。

改革后,应急部成立,消防从公安转到应急,和安监同属一个部门。同属一个部门是不是就能由此定纷止争了呢?

在笔者看来,兴许会有好转,但尚不可完全避免。

首先,人们对于生产安全与消防安全的认识存在误区。两个部门监管、两支队伍负责,二者你是你、我是我,完全是两码事”,这种错误认识已经根深蒂固,尤其是在某些领导那里,他们更是坚信这是“真理”。一出事,“谁的孩子谁抱”便成了他们颠簸不破的逻辑。

细想一下,二者果真是井水不犯河水的毫不相干吗?当然不是。

谁都知道,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有时再加上时空环境中不利因素的影响,生产安全事故就可能发生了。

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既可以从一开始就表现为火灾,也可以是在随后的某个时空节点以火灾的形式表现出来。

有人把后者称为“二次灾害”或“次生灾害”,其实这是不合适的。相反,在日常生活中,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物的不安全状态同样会引发火灾,然后火的失控又会造成某些生产作业场所设备与人员等的损害。

由此可见,生产安全与消防安全之间,既不是完全重叠,也不是完全割裂,二者的关系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既有不同、又有交叉。在这种客观逻辑下硬是要把二者分开,这显然是错误的。

安全生产与消防的关系

其次,目前中国的追责体系在实际执行中有待科学审慎。应该说,从高层和立法层本身来讲,他们都希望客观追责、理性追责,追责是让失职渎职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是为了通过惩处警示更好地推进工作。

然而,在现实中,一出大事之后,领导的关注和社会民众在媒体带动下的叫喊,再加上追责者始终秉持“前有车后有辙、出事肯定有责”的旧逻辑,所以“事越大追责越多、死人越多惩罚越重”就成了必然。

为什么这个逻辑不好破?

一方面,客观上说,除了极少数案例外几乎所有的事故归根结底都与人有关,都是“人祸”。

另一方面,中国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等堆成了一座山,而目前的管理工作还有很多不规范、不完善,只要你想追责,几乎所有的人都无法逃脱,查来查去,总有一条能让你“适合”。

还有,除了明摆着的零零总总的显性条款外,个别管理者在社会安全治理上总喜欢发号施令,他们在讲话里、文件里时不时地弄个“拉网式”“地毯式”“全覆盖”“无死角”“零隐患”“坚决保证不着火、不冒烟”,这种做法导致了管理责任与主体责任混淆、监督执法与日常检查混淆、对外的依法管理与对内的行政管理混淆、目标追求脱离客观实际,即使某个安全监管者长出三头六臂来也还是无所适从、无济于事,这就注定了“悲剧”的发生。

“检查是找死,不检查是等死”一度成为安全监管者的共同感受,这应该值得反思。

现在好了,改革来了,这让人看到了未来的美好。

如今安监和消防成了一个部门,还有啥好争的?

但是,不争不吵的前提必须有三个:

一是大家要改变错误认识。要知道,生产安全事故不一定没消防的事,火灾事故也不一定没你安全生产的事,这是事实,这也在以往的案例中得到了印证。

二是当前的追责确实需要一定程度的“容忍”。如果还秉持过去那种陈旧的理念和做法,搞得人人自危就容易适得其反。毕竟,转型期、发展期,需要磨合、成长并付出一定代价

。三是管理者需要更加科学理性。谁都不愿意出事,但谁也不敢保证就一定不会出事。如果认识不到这一点,就会抱着美好的愿望却伤了人的心、害了队伍的神,而对于抓工作还带不来半点好处。

理想的状态是什么?

理想的状态应该是这样的:发生事故后,消防和安监谁也没必要争、谁也没必要推,大家和和气气地在一起合作,先把事查清楚了再说。

事查清楚了,然后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地落责。

在落责过程中要坚守这样两条原则:

一是及时、公正、公开原则;

二是突出主体责任、适度容忍监管原则。

需要说明的是,适度容忍不等于开口子、不等于留面子,而是在不成熟、不规范的过度时期应充分考虑拟被追责者一贯的工作表现和现实做法的严重程度,绝不是为了追责而一竿子打死、为了凑数而硬往筐里塞。

总之,只有认清事理逻辑,方能停止无谓之争。《生产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是个好东西,细细一读你就发现,其实大家确实没啥好争的。该是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有什么好争的呢?!

来源:火事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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