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十二个行政处罚!要注意啦!

发布时间:2019-04-28点击量:5065

根据最新修正的《消防法》,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对以下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一、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二、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七、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八、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九、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十、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命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十一、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十二、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

随着消防法的修正,相信很快《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导则》(公消〔2010〕382号)也会废除,重新有新的指导意见出来。

来源:消防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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