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是很多人出行的必备交通工具,但是电动车有很多安全隐患,是需要我们时刻警惕的!否则可能会付出惨痛的代价。
2016年8月,广西南宁长堽路四里,一自建居民房里发生火灾,造成一家3口人丧命,而火灾却是改装电动车在充电时起火所致。
日前,南宁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21岁女孩詹某作为电动车使用人,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担责80%,赔偿160.97万元;自建居民楼房东梁某因未设置必要消防设施,担责20%,赔偿37.24万元。
事件回顾:
改装车充电起火致一家3人丧命
邓某一家四口,在南宁长堽路四里,一自建居民房里租房居住。2016年8月11日,邓某像往常一样早早外出卖货,妻子谢某带着一对儿女正在酣睡,悲剧却在此时悄悄降临......
↑ 发生火灾后,当事楼房被警方封锁。
当日凌晨5时55分,这幢七层的自建居民房发生火灾,进入火灾现场的道路比较狭窄,还堆放着很多杂物、车辆,消防车根本无法通行。大火持续燃烧了将近一个小时,才最终被控制住。
↑ 火灾现场逃生示意图。
(来源:@桂林生活网)
事故导致谢某以及一对儿女,浓烟中被困死亡。另外烧毁8辆电动车、3辆摩托车、1辆自行车等物品。
经认定,火灾由一辆电动车电瓶部位处的电气故障引发。至此,邓某和岳父母一纸诉状,将房东梁某、电动车生产厂家、房屋土地权属人某林场、电动车所有人罗某以及实际使用人詹某5被告起诉至兴宁区法院,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各方当事人均认可,被告詹某系起火电动车的实际使用人,且其并未认识到改装电动车可能造成的严重安全隐患。因此,詹某在本次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应承担 80% 的赔偿责任份额,而房东梁某因未为出租房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应承担 20% 的赔偿责任份额。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梁某向原告邓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 125420 元。由于梁某之前已就此向邓某赔付 1 万元,故还需赔付 115420 元。被告詹某向原告邓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 501680 元。
法院二审宣判 :维持原判
虽然此事故之前已经进行了一审,但并没有就此结束。日前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本案事故责任应由房东梁某、电动车使用人詹某来承担。其中,梁某担责20%,承担37.24万元赔偿
,某担责80%,承担160.97万元赔偿,至于电动车公司为何不用承担责任。
法官指出,从消防报告中已明确事故原因系电动车改装引起,电动自行车产品使用手册已对“严禁私自改装”的内容进行了重要提醒。因此,法院不能仅因电动车起火,而认定电动车生产厂家承担产品缺陷责任。
所以大家一定不要忽视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更不要随意自行改装电动自行车!
我们在使用时也应该多加注意:
1、充电时要选择安全、通风、散热的环境,尽量不要在房屋内、过道等区域充电。
2、不要在晚上充电,电动车充电时间,一般应控制在8小时以内。
3、购买电动车时要购买正规厂家所生产的电动车。
4、规范使用停放电动车,避免以后自己牵扯纠纷。
来源:河南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