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矿山救护队指战员的职责
第6条 救护队指战员的一般职责:
1、热爱矿山救护工作,全心全意为煤矿安全生产服务。
2、发扬英勇顽强、吃苦耐劳、舍己为公、不怕牺牲的精神。
3、积极参加科学文化、技术业务学习,加强体质锻炼,苦练基本功。
4、自觉遵守《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救护规程》等安全、救护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制止任何人的违章作业,拒绝任何人的违章指挥。
5、爱护公共财产,励行节约,爱护救护仪器装备,认真做好仪器装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使其保持在完好的战斗准备状态。
第7条 小队长职责:
1、负责小队的全面工作,带领小队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
2、领导并组织小队的学习和训练,搞好日常管理和战斗准备工作。
3、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1)小队长是小队的直接领导,负责指挥本小队的一切战斗行动,带领全队完成作战任务;
(2)了解并向队员讲解本中队和本小队的救护任务;
(3)告知队员井上、下基地抢救指挥部的位置;
(4)利用各种方式与布置任务的指挥员或抢救指挥部保持经常联系;
(5)领导队员做好战前检查和下井准备工作;
(6)进入灾区前,确定在灾区作业时间和撤离时氧气呼吸器最低氧气压力;
(7)在井下工作时,必须注意队员的疲劳程度,指导正确使用救护装备,检查队员氧气呼吸器的氧气消耗;
(8)如果小队队员中有人自我感觉不良、氧气呼吸器发生故障或受到伤害,应组织全小队人员立即撤出灾区;
(9)带领小队退出灾区后,确定摘掉氧气呼吸器面罩(或口具)的地点;
(10)从灾区撤出后,应立即向指挥员报告小队任务完成情况和灾区情况。
第8条 队员职责:
1、遵守纪律、听从指挥,积极主动地完成领导分配的各项任务。
2、保养好技术装备,使之达到战斗准备标准要求。
3、积极参加学习和技术、体质训练,不断提高思想、技术、业务、身体素质。
4、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1)在处理事故时,应迅速而正确地完成指挥员的命令,并与之保持经常的联系;
(2)了解本队的战斗任务,熟练运用自己的技术装备去努力完成;
(3)积极救助遇险人员和消灭事故;
(4)在行进或作业时,时刻注意周围的情况,发现异常现象立即报告小队长;
(5)注意自己仪器的工作情况和氧气呼吸器的氧气压力,发生故障及时报告小队长;
(6)在工作中帮助同志,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单独离开小队;
(7)撤出矿井后,要迅速整理好氧气呼吸器及个人分管的装备;
(8)根据指挥员的命令,在事故处理时担任电话值班员、通讯员、安全岗哨等,履行队员的特别职责。
第9条 电话值班是救护工作的重要岗位之一,电话值班员由救护队员轮流担任。电话值班员的职责是:
1、集中精力,时刻守在电话机旁,不许做其他无关事务。
2、听清、记清事故召请电话,准确填写记录,及时传达各种命令。
3、发出事故警报并向领队指挥员报告。
4、在井下值班时,保持同工作小队和抢救指挥部的联系,并向抢救指挥部报告救护工作小队的停留地点和工作情况。
第10条 为保证指挥部同井下基地和井下工作小队的联系,应派熟悉井下巷道情况的队员担任通讯员。通讯员的职责:
1、知道指挥员的位置和指挥部地面基地、井下基地的所在地。
2、在接受指挥员的命令时,应复述一遍,无误后再进行传达。
3、完成通讯任务后,应向派遣他的指挥员报告任务完成情况。
第11条 处理事故时,安全岗哨由救护队员担任。站岗队员的派遣和撤离由井下基地指挥决定。站岗队员除有最低限度的个人装备外,还应配有各种气体检测仪器。站岗队员的职责是:
1、阻止未佩用氧气呼吸器人员进入有害气体积聚的巷道和危险地区,阻止佩戴氧气呼吸器人员单独行动。
2、将从有害气体积聚的巷道中出来的人员引入新鲜风流地区,必要时施行急救。
3、观测守卫巷道的情况,并将变化情况 (包括有害气体及烟雾的变化)迅速报告抢救指挥部。
第12条 新队员培训。
1、培训内容:
(1)入队教育。学习我国煤矿矿山救护队的发展史、矿山救护队的组织与任务、队员及各类人员的职责等,了解矿山救护队的性质、工作特点,并进行军事训练;
(2)救护仪器、装备的学习和操作。重点是学习、佩戴4 h氧气呼吸器,以及氧气呼吸器校验仪、自动苏生器、自救器、灾区电话、瓦斯检定器、一氧化碳检定器、氧气检定器等的操作和一般故障处理。对惰气发生装置、高泡灭火机等大型装备,采用看实物、观看操作等方法,进行直观学习:
(3)简要学习救护业务基本知识。主要是学习《煤矿救护规程》中的“矿山救护工作”和“矿山救护队的军事化管理”等;
(4)学习救护基本技术的操作方法。以实际操作为主,学会挂风障等一般技术操作,掌握苏生、人工呼吸、包扎、止血、骨折处理等现场急救方法;
(5)演习训练。从地面演习训练开始,逐渐增加难度,最后进行高温浓烟训练。
2、培训目的:
(1)树立热爱矿山救护工作的思想;
(2)基本掌握矿山救护业务知识,能够使用氧气呼吸器和操作其他常用救护仪器、装备,并处理一般故障;
(3)能佩戴氧气呼吸器随小队在高温浓烟环境中侦察和工作;
(4)基本学会挂风障、建造密闭墙、安装局部通风机和接风筒、接管、架木棚等一般技术操作以及现场急救操作。
第二节 矿山救护队的训练
第13条 矿山救护队必须进行严格的军事训练。军事训练必须做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日常工作计划。
第14条 矿山救护队军事训练必须按照《矿山救护队军事训练教范》的规定进行。
1、军事训练的目的和要求:
(1)通过军训,提高救护指战员的军事素质和教养;
(2)严肃队容风纪,提高组织性、纪律性,增强战斗力;
(3)指战员军训时,应严格要求自己,认真操练,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2、各级指挥员必须进行军事口令的训练。
矿山救护队必须定期进行高温浓烟演习训练。中队每月至少进行1次单项演习训练,大队每年召集各中队进行1次综合性演习,辅助救护队每季至少组织1次演习训练。演习训练,必须结合实战需要,制订演习训练计划,每次训练的内容包括:闻警出动、下井准备、战前检查、侦察、检查各种有毒有害气体、运送遇险人员、对遇险人员进行急救、支护顶板、清理巷道堵塞物、灭火、建造各种密闭墙、安装局部通风机、在低巷中铺设管道、安装发射高倍数泡沫灭火机、安装发射惰性气体灭火装置等。每个指战员的演习训练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佩戴氧气呼吸器时间不少于3 h(含在高温浓烟训练时间)。
第三节 矿山救护队在灾区行动应遵守的一般原则
第15条 在窒息区工作时,任何情况下都严禁指战员单独行动,严禁通过口具讲话或摘掉口具讲话。
第16条 抢救遇险人员是矿山救护队的首要任务,要创造条件以最快的速度、最短的路线,先将受伤、窒息的人员运送到新鲜空气地点进行急救。
抢救人员时的要求是:
1、在引导及搬运遇险人员通过窒息区时,要给遇险人员佩戴全面罩氧气呼吸器或隔绝式自救器。
2、对有外伤、骨折的遇险人员要作包扎、止血、固定等简单处置。
3、搬运伤员时要尽量避免震动;防止伤员精神失常时打掉队员的口具和鼻夹,而造成中毒。
4、在抢救长时间被困在井下的遇险人员时,应有医生配合。
5、遇险人员不能一次全部抬运时,应给遇险者佩戴全面罩氧气呼吸器或隔绝式自救器;多名遇险人员待救时,矿山救护队应根据“先活后死、先重后轻、先易后难”的原则进行抢救。
第四节 侦察工作
第17条 为了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处理事故方案,必须进行侦察,准确探明事故类别、原因、范围、遇险遇难人员数量和所在地,以及通风、瓦斯、有毒有害气体等情况。中队或以上指挥员应亲自组织和参加侦察工作。
第18条 在侦察前,要做好人力和物力的准备。侦察小队不得少于6人。
第19条 侦察时必须做到:
1、井下要设待机小队,并用灾区电话与侦察小队保持不断联系。只有在抢救人员的情况下,才可不设待机小队。
2、进入灾区侦察,必须携带探险绳等必要的装备。在行进时要注意暗井、溜煤眼、淤泥和巷道支护等情况,视线不清时可用探险棍探测前进,队员之间要用联络绳联结。
3、侦察小队进入灾区时,要规定返回的时间,并用灾区电话与基地保持联络。如没有按时返回或通讯中断,待机小队应立即进入援救。
4、在进入灾区前,要考虑到如果退路被堵时应采取的措施。 小队返回时应按原路返回,如果不按原路返回,应经布置侦察任务的指挥员同意。
5、侦察行进中,在巷道交叉口要设明显的路标(如矿灯、灾区指路器或堆放煤块、矸石等),防止返回时走错路线。
6、在进入时,小队长在队列之前,副小队长在队列之后。返回时与此相反。在搜索遇险、遇难人员时,小队队形应与巷道中线斜交式前进。
7、侦察小队人员要有明确分工,分别检查通风、气体含量、温度、顶板等情况,并做好记录,把侦察结果标记在图纸上。
8、在远距离或复杂巷道中侦察时,可组织几个小队分区段进行侦察。在侦察中发现遇险人员要积极进行抢救。在发现遇险人员的地点要检查气体,并做好标记。
9、侦察工作要仔细认真,做到有巷必查,在走过的巷道要签字留名,并绘出侦察路线示意图。
10、侦察结束后,小队长应立即向布置侦察任务的指挥员汇报侦察结果。
第五节 处理矿井火灾时矿山救护队的行动原则
一、一般战术
第20条 扑灭井下火灾采取下列方法:
1、积极方法灭火。
(1)用水灭火;
(2)用惰气灭火;
(3)用高、中倍数泡沫灭火;
(4)用灭火器灭火;
(5)用砂子、岩粉、泥土及其它不燃性岩石和材料等直接压灭火焰;
(6)破开和取出燃烧物,然后用水浇灭;
(7)用水灌注火区。
2、隔绝方法灭火。
(1)封闭所有与地面连通的巷道和裂缝;
(2)用密闭墙隔绝火源和发火区,然后采用均压技术或灌注泥浆、河沙、粉煤灰,加速火区熄灭。
3、综合方法灭火。
先用隔绝方法灭火,待火已部分熄灭和温度降低后,采取措施控制火区,再打开密闭墙用积极方法灭火。
第21条 在下列情况下,采用隔绝方法和综合方法灭火:
1、缺乏灭火器材或人员时。
2、难以接近火源时。
3、用积极方法无效或直接灭火对人员有危险时。
4、采用积极方法不经济时。
第22条 扑灭井下火灾时,抢救指挥部应根据火源位置、火灾波及范围、工作人员分布及瓦斯涌出情况,迅速而慎重地决定通风方式。
通风方式应能:
1、控制着火产生的火烟沿井巷蔓延。
2、防止火灾扩大。
3、防止引起瓦斯或煤尘爆炸,防止因火风压引起风流逆转造成危害。
4、保证救灾人员安全,并有利于抢救遇险人员。
5、创造有利的灭火条件。
第23条 进风井口、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进风道和硐室发生火灾时,为了抢救井下人员,应反风或风流短路。如果不能反风或停风后风流能逆转时,也可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但要防止引起瓦斯积聚。
第24条 反风前,必须将原进风侧的人员撤出,并采取阻止火灾蔓延的措施,防止反风后火灾向进风侧蔓延。
二、扑灭不同地点火灾的方法
第25条 进风井口建筑物发生火灾时,应采取防止火灾气体及火焰侵入井下的措施:
1、立即反转风流或关闭井口防火门,必要时停止主要通风机。
2、按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规定引导人员出井。
3、迅速扑灭火源。
第26条 进风井筒中发生火灾时,为防止火灾气体侵入井下巷道,必须采取反风或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的措施。
第27条 回风井筒发生火灾时,风流方向不应改变。为了防止火势增大,应减少风量。其方法是控制入风防火门,打开通风机风道的闸门,停止通风机或执行抢救指挥部决定的其它方法(以不能引起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危险为原则)。必要时,撤出井下受危及的人员。
当停止主要通风机时,应注意,火风压造成危害。
多风井通风时,发生火灾区域回风井的主要通风机不得停止。
第28条 竖井井筒发生火灾时,不管风流方向如何,应用喷水器自上而下的喷洒。只有在能确保救护队员生命安全时,才允许派遣救护队进入井筒从上部灭火。
第29条 扑灭井底车场的火灾时:
1、当进风井井底车场和毗连硐室发生火灾时,必须进行反风或风流短路,不使火灾气体侵入工作区。
2、回风井井底发生火灾时,应保持正常风向,在可燃性气体不会聚集到爆炸限度的前提下,可减少进入火区的风量。
3、矿山救护队要用最大的人力、物力直接灭火和阻止火灾蔓延。
4、为防止混凝土支架和砌碹巷道上面木垛燃烧,可在碹上打眼或破碹,施设水幕。
5、如果火灾的扩展危及关键地点(如井筒、火药库、变电所、水泵房等),则主要的人力、物力应用于保护这些地点。
第30条 扑灭井下硐室中的火灾时:
1、着火硐室位于矿井总进风道时,应反风或风流短路。
2、着火硐室位于矿井一翼或采区总进风流所经两巷道的连接处时,则在可能的情况下,采取短路通风,条件具备时也可采用局部反风。
3、火药库着火时,应首先将雷管运出,然后将其它爆炸材料运出,如因高温运不出时,则关闭防火门,退往安全地点。
4、绞车房着火时,应将火源下方的矿车固定,防止烧断钢丝绳,造成跑车伤人。
第31条 位于矿井或一翼总进风道中的平巷、石门和其他水平巷道发生火灾时,要选择最有效的通风方式(反风、风流短路、多风井双区域反风、正常通风等),以便救人和灭火。在防止火灾扩大采取短路通风时,要确保火灾有害气体不致逆转。
第32条 独头巷道发生火灾时,要在维持局部通风机正常通风的情况下,积极灭火。矿山救护队到达现场后,要保持独头巷道的通风原状,即风机停止运转的不要随便开启,风机开启的不要盲目停止,进行侦察后再采取措施。
第33条 在扑灭独头巷道火灾时,矿山救护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平巷独头巷道迎头发生火灾,瓦斯浓度不超过2%时,要在通风的情况下采用干粉灭火器、水等直接灭火。灭火后,必须仔细清查阴燃火点,防止复燃引起爆炸。
2、火灾发生在平巷独头煤巷的中段时,灭火中必须注意火源以里的瓦斯,严禁用局部通风机风筒把已积聚的瓦斯经过火点排出。如果情况不清应远距离封闭。
3、火灾发生在上山独头煤巷迎头,在瓦斯浓度不超过2%时,灭火中要加强通风,排除瓦斯;如瓦斯浓度超过2%仍在继续上升,要立即把人员撤到安全地点,远距离进行封闭。若火灾发生在上山独头巷的中段时,不得直接灭火,要在安全地点进行封闭。
4、上山独头煤巷火灾不管发生在什么地点,如果局部通风机已经停止运转,在无需救人时,严禁进入灭火或侦察,而要立即撤出附近人员,远距离进行封闭。
5、火灾发生在下山独头煤巷迎头时,在通风的情况下,瓦斯浓度不超过2%,可直接进行灭火。若发生在巷道中段时不得直接灭火,要远距离封闭。
第六节 处理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时矿山救护队的行动原则
第34条 处理爆炸事故时,矿山救护队的主要任务是:
1、抢救遇险人员。
2、对充满爆炸烟气的巷道恢复通风。
3、抢救人员时清理堵塞物。
4、扑灭因爆炸产生的火灾。
第35条 首先到达事故矿井的小队应对灾区进行全面侦察,查清遇险遇难人员数量及分布地点,发现幸存者立即佩戴自救器救出灾区,发现火源要立即扑灭。
第36条 小队进入灾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进入前切断灾区电源;
2、注意检查灾区内各种有害气体的浓度,检查温度及通风设施的破坏情况。
3、穿过支架被破坏的巷道时,要架好临时支架,以保证退路安全。
4、通过支护不好的地点时,队员要保持一定距离按顺序通过,不要推拉支架。
5、进入灾区行动要谨慎,防止碰撞产生火花,引起爆炸。
第七节 处理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时矿山救护队的行动原则
第37条 小队在处理突出事故时,小队长必须做到:
1、进入灾区前,检查矿灯,并提醒队员在灾区不要扭动矿灯开关或灯盖。
2、在突出区要设专人定时定点用100%瓦斯检定器检查瓦斯含量,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
3、设立安全岗哨,禁止不佩戴氧气呼吸器的人员进入灾区,非救护队人员只能在新鲜风流中工作。
4、当发现突出点有异常情况,可能发生二次突出时,要立即撤出人员。
第38条 恢复突出地区通风时,要设法经最短路线将瓦斯引入回风道。排风井口50 m范围内不得有火源,并设专人监视。
第八节 处理冒顶事故时矿山救护队的行动原则
第39条 抢救人员时,用呼喊、敲击或采用寻人仪探测等方法,判断遇险人员位置,与遇险人员保持联系,鼓励他们配合抢救工作。对于被埋、被堵的人员,应在支护好顶板的情况下,用掘小巷、绕道通过冒落区或使用矿山救护轻便支架穿越冒落区接近他们。一时无法接近时,应设法利用压风管路等提供新鲜空气、饮料和食物。
第40条 处理冒顶事故中,始终要有专人检查瓦斯和观察顶板情况,发现异常,立即撤出人员。
第41条 清理堵塞物时,使用工具要小心,防止伤害遇险人员;遇有大块矸石、木柱、金属网、铁梁、铁柱等物压人时,可使用千斤顶、液压起重器、液压剪刀等工具,进行处理。
第42条 抢救出的遇险人员,要用毯子保温,并迅速运至安全地点,进行输氧或由医生进行急救包扎,尽快送医院治疗。对长期困在井下的人员,不要用灯光照射眼睛,饮食要由医生决定。
第九节 处理井巷遭受水淹时矿山救护队的行动原则
第43条 矿山救护队在处理水淹事故时,小队长必须注意下列问题:
1、透水如果威胁水泵安全,在人员撤往安全地点后,小队的主要任务是保护泵房不致被淹。
2、小队逆水流方向前往上部没有出口的巷道时,要与在基地监视水情的待机队保持联系,当巷道有很快被淹危险时,要立即返回基地。
3、排水过程中,要保持通风,加强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
4、排水后进行侦察、抢救人员时,要注意观察巷道情况,防止冒顶和掉底。
5、救护队员通过局部积水巷道,在积水水位不高、距离不长时,也要十分慎重,应选择熟悉水性,了解巷道情况的队员通过。
第44条 处理上山巷道透水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防止二次透水、积水和淤泥的冲击。
2、透水点下方要有能存水及存沉积物的有效空间,否则人员要撤到安全地点。
3、保证人员在作业中的通讯联系和安全退路。
第十节 处理淤泥、粘土和流砂溃决事故时矿山救护队的行动原则
第45条 在灾区内严禁通过口具讲话,使用的音响信号规定如下:
一声——停止工作或停止前进;
二声——离开危险区;
三声——前进或工作;
四声——返回;
连续不断的声音——请求援助或集合。
在竖井和倾斜巷道用绞车上下时使用的信号:
一声——停止;
二声——上升;
三声——下降;
四声——慢上;
五声——慢下。
在灾区中报告氧气压力的手势为:
伸出拳头表示10 MPa;伸出五指表示5MPa;伸出一指表示1 MPa;报告时手势要放在灯头前表示。
第十一节 矿山救护队进行安全技术工作时的行动原则
第46条 矿山救护队参加排放瓦斯工作,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按照排放瓦斯措施,矿山救护队要逐项检查,符合规定后方可排放。
2、矿山救护队要组织人员学习措施,并制定自己的行动计划。
3、排放前,要撤出回风侧的人员,切断回风流的电源,如果回风侧有火区时,要进行认真检查,并予以严密的封闭。
4、排放时,要有专人检查瓦斯,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5、排放结束后,矿山救护队应与现场通风、安监部门一起进行检查,待通风正常后,方可撤出工作地点。
第47条 封闭的火区符合启封条件后,方可启封。启封工作矿山救护队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
1、对火区启封计划要组织学习和讨论,并逐项进行检查落实,符合规定后,应制定出自己的行动计划。
2、启封前,要在锁风的情况下进行详细侦察,检查火区的温度、各种气体浓度及巷道支护等情况,发现有复燃征兆时,要立即重新封闭。
3、启封前,必须把回风侧的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切断回风流的电源。在通往回风道交叉口处设栅栏、警标,并做好重新封闭的准备工作。
4、启封时,要逐段恢复通风,认真检查各种气体浓度和温度变化情况。有复燃危险时,必须立即重新封闭火区。
5、启封工作结束后,矿山救护队要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值班,3天内无复燃征兆时,撤出工作地点。
第48条 矿山救护队参加有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的震动性放炮工作,按下列规定进行:
1、根据批准的措施,检查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
2、携带灭火器和其它必要的装备在指定地点值班,并在放炮之前佩戴好氧气呼吸器。
3、在放炮30 min后,矿山救护队佩戴呼吸器进入工作面进行检查,如放炮引起火灾要立即扑灭。
4、在瓦斯全部排放完毕后,矿山救护队要与通风、安监等部门共同检查,通风正常后,方可离开工作地点。
第49条 矿山救护队参加反风演习,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
1、根据批准的反风演习计划措施,逐项检查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
2、及时组织队员对反风计划措施进行学习和讨论,并制定出自己的行动计划和安全措施。
3、反风前,救护队应佩戴氧气呼吸器和携带必要的技术装备在井下指定地点值班,同时测定矿井风量和检查瓦斯浓度。
4、反风lO min后,经测定风量达到正常风量的40%,瓦斯含量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应及时报告指挥部。
5、恢复正常通风后,救护队应将测定的风量、检测的瓦斯浓度报告指挥部,待通风正常后方可离开工作地点升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