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照明的应用

发布时间:2017-03-21点击量:811

摘要:本文较详尽地讨论了各规范对应急照明的解释,对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等应急照明的设计要求作了进一步的探讨。对应急照明的供电及火灾时是否切断,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论述了应急照明线路敷设、应急照明灯具应遵循的要求。

关键词:民用建筑,应急照明,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消防应急照明

GRS 消防救生照明线

一、应急照明的内容: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应急照明灯具》标准将应急照明分为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我国的《照标》、《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以下简称新《民规》)将应急照明分为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

在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 年版),以下简称《高规》)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低规》)中,也提到应急照明,称之为“消防应急照明”。由于近年来,火灾的情况不断发生,使设计工程师在观念上,一提到应急照明就认为是火灾状态下的应急照明。实际上,《照标》所指应急照明的外延比火灾应急照明要大,因为正常照明的电源发生故障应包括正常供电停电、或在发生火灾、地震等紧急情况下,正常电源的失能。所以,应急照明系统的设计,不仅要满足防火规范要求的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设置,还要满足各个规范或标准对整体应急照明系统的要求。

二、疏散照明的理解:

根据《照标》的解释:疏散照明,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以确保安全出口通道能被有效地辨认和应用,使人们安全撤离建筑物。从使用功能角度看,笔者认为它可分为疏散指示标志和疏散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灯用于辨认安全出口的方向和安全出口的位置,疏散应急照明用于通道被有效地应用,避免人员碰撞障碍物,并能容易找到沿疏散路线设置的消防报警按钮、消防设备和配电箱等。《照标》规定疏散通道上的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0.5lx,《高规》、《低规》规定: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其中《低规》和新《民规》又有较具体的条款规定。总结各规范及标准的各条款,归纳对疏散照明的照度要求如下:

1、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

2、人员密集区域(如高层公建中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候车(机)厅、营业厅、办公大厅等)及地下疏散区域(人员密集且面积超过300 平米地下建筑)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3、竖向疏散区域(如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以上场所,除应设置疏散走道照明外,还应在各安全出口处和疏散走道,分别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和疏散走道指示标志;

三、备用照明的理解:

《照标》对备用照明的解释是:作为应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以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并规定备用照明(不包括消防设备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等场所)的照度不宜低于一般照明照度的10%

四、应急照明的供电:

新《民规》13.8.5 条规定:应急照明在正常电源停止供电后,其应急电源供电转换时间应满足:

疏散照明≤5s ,备用照明≤5s,金融商业交易场所≤1.5s

为了满足其要求,应急照明的供电在新《民规》中有明确要求,主要是要把握消防用电的负荷分级,再根据防火分区设置(双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具体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分散供电式系统,即每个应急灯上自带备用电源。正常电源切断时,备用电源自动投入。另一种是集中供电式系统,应急灯本身不带电源,正常照明电源故障时,由专用集中应急电源供电。该系统需设置独立的供电线路和配电设备。

事实上,因为受应急照明电源转换时间和供电时间的影响,在设计中采用以上两种或三种电源的组合供电方式,会显得更加合理、可靠。分析如下:

1、只采用分散供电式系统时,所有的应急灯都要自带备用电源,其优点是供电可靠性高,转换迅速,增减也方便,线路故障无影响,电池损坏影响面小,对按三级负荷要求供电的应急照明特别适应。缺点是投资大,运行管理及维护要求高,供电容量受到制约。

2、只采用集中或分区设置蓄电池组供电方式时,其优点是供电可靠性高、转换迅速,与自带蓄电池方式相比投资较少,管理及维护较方便,缺点是需要专门房间,电池故障影响面较大,且线路要考虑防火问题,供电容量受到制约。

3、由电网独立电源供电时,要求由外部引来两路独立电源供电,确保一路故障时,另一路仍能继续工作,此种方式供电容量和供电时间不受限制,转换时间易满足要求,但在重大灾害时,其供电可靠性可能受到破坏,失去应急照明供电的作用。

4、由柴油发电机组供电时,要求发电机具有自启动功能,起动及投入运行时间小于30s,应急照明配电系统自成体系。柴油发电机组供电的优点是供电容量和供电时间基本不受限制。缺点是转换时间较长,不能用于安全照明及某些对转换时间要求较高场所的备用照明。

所以笔者认为:应急照明灯数不多,规模小,按三级负荷要求供电的建筑物可采用分散供电式系统,其余建筑,特别是高层建筑宜采用自启动柴油发电机组作为应急照明的主要供电方式或后备供电方式(起动及投入运行时间小于30s),对应急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照明及金融商业交易场所等对转换时间要求较高场所的备用照明,采用分散供电式的应急照明灯具作为过渡照明,以满足转换时间的要求。

五、应急照明的线路敷设:

当按三级负荷要求供电的应急照明系统,对其供电线路无特别要求,但应该是独立回路,不可与普通照明同一回路。对于按二级、一级负荷供电的应急照明系统,根据各规范及标准的要求,应急照明配电应采用专用供电系统配线。因要考虑在火灾情况下,投入应急照明,所以,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应按防火分区划分。另外,还应采取以下防火措施:当采用暗敷设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cm;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涂防火涂料保护;当采用绝缘和护套为不延燃材料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内。

六、应急照明的灯具:

应急照明必须选用能瞬时启动的光源,只有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并且应急照明和正常照明不出现同时断电时,应急照明才可选用其它光源,因为若选用不瞬时启动的光源(如气体放电灯)时,当其不在正常照明运作中一同使用,一旦发生事故,不能瞬时点亮。

此外,应急灯应符合有关部门制订的安全技术要求。作为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具,还应满足:安全出口标志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应装有玻璃或非燃材料的保护罩。

七、应急照明电源的通断

应急照明是一项综合安全设施,并不都是用于火灾时,应满足消防的规范有关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116-98)6.3.1.8 条规定:“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并接通警报装置及火灾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在实际设计中,应急照明常结合正常照明统一布置,利用正常照明灯的部分或全部作为应急照明,当某场所发生火灾时,强制启动或保持应急照明灯,指示人员疏散,同时,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防止电气线路短路,方便扑救工作。理解应急照明、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以及消防应急照明的定义是关键,明确建筑物的负荷等级是基础,做好这两点,就能保证我们在设计中有针对性的套用规范条文或技术措施,正确设计这一部分内容。

参考标准.

[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S]

[2]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S]

[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GB50045-95)2005 年版)[S]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S]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S]

本文资料来自互联网,由中国救援装备网重新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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