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03点击量:3080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目 录

一 、 总 说 明

二 、 报 表 目 录 

三 、 调 查 表 式 

(一)生产安全事故登记表

(二)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含急性工业中毒)人员登记表

(三)生产安全事故按行业统计表

(四)生产安全事故按地区统计表

四 、 主 要 指 标 解 释 和 填 表 说 明

五 、 附 录

一、总 说 明

(一)调查目的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全面掌握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情况,深入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科学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发展趋势,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和科学的决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本制度进行统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行业领域事故统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调查内容

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下同)、受伤人数(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人数,下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具体情况等。

(四)调查方法

本制度综合采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多部门会商等多种调查方法。

(五)组织实施

本制度由应急管理部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以上”包含本级,不含应急管理部,下同)通过“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以下简称“直报系统”)负责数据的审核和上报。

(六)统计分类规定

事故分为“依法登记注册单位事故”和“其他事故”两类进行统计。

1.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事故,纳入“依法登记注册单位事故”统计。

2.从事运输、捕捞等生产经营活动,不需办理营业执照的,以行业准入许可为准,按照“依法登记注册单位事故”进行统计。

3.不属于以上情形的事故,纳入“其他事故”统计。

(七)统计一般原则

1.与生产经营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中发生的事故纳入统计。

2.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不论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负有责任,均纳入统计。

3.跨地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发生的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计。

4.两个以上单位交叉作业时发生的事故,纳入主要责任单位统计。

5.甲单位人员参加乙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事故,纳入乙单位统计。

6.乙单位租赁甲单位场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事故,若乙单位为独立核算单位,纳入乙单位统计;否则纳入甲单位统计。

7.建筑业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填写施工单位名称。其中,分承包工程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凡分承包工程单位为独立核算单位的,纳入分承包工程单位统计;非独立核算单位的,纳入总承包工程单位统计;凡未签订分包合同或分承包工程单位的建设活动与分包合同不一致的,不论是否为独立核算单位,均纳入总承包工程单位统计。同时,应在 A1 表中填写建设单位名称及其所属行业。

8.由建筑施工单位(包括不具有施工资质、营业执照,但属于有组织的经营建设活动)承包的城镇、农村新建、改建、修缮及拆除房屋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纳入统计。

9.从事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以及石油天然气开采外包工程施工与技术服务活动发生的事故,纳入发包单位统计。

10.因设备、产品不合格或安装不合格等因素造成使用单位发生事故,不论其责任在哪一方,均纳入使用单位统计。

11.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 100 万元(不含)的事故,暂不纳入统计。

12.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参加社会抢险救灾时发生的事故,纳入事故发生单位统计。

13.非正式雇佣人员(临时雇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志愿者等)、其他公务人员、外来救护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居民、行人等因事故受到伤害的,纳入统计。 解放军、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因参加事故抢险救援时发生的人身伤亡,不计入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事故等级统计范围,仅作为事故伤亡总人数另行统计。

14.雇佣人员在单位所属宿舍、浴室、更衣室、厕所、食堂、临时休息室等场所因非不可抗力受到伤害的事故纳入统计。

15.各类景区、商场、宾馆、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因自身管理不善或安全防护措施不健全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纳入统计。

16.生产经营单位存放在地面或井下(包括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用于生产经营建设所购买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意外爆炸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纳入统计。

17.服刑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纳入统计。

18.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纳入统计。

19.公立或私立医院、学校等机构发生的事故纳入统计。

20.急性工业中毒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作为受伤事故的一种类型进行统计,其人数统计为重伤人数。

21.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掌握的部分事故信息,应持续跟踪并予以完善。

(八)报送时间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 24 小时内通过“直报系统”填报 A1 表甲区域内事故统计信息。经查实的瞒报事故,应在接到事故信息后 24 小时内,在“直报系统”中进行填报并纳入事故统计。

事故发生 7 日内,应及时补充完善 A1、A2 表相关信息,并纳入事故统计。对于首次填报日期超过事故发生日期 7 日的,需将超期原因等相关情况在“直报系统”中注明。

事故发生 30 日内(火灾、道路运输事故发生 7 日内)伤亡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充完善伤亡人员情况,并纳入事故统计。

事故调查结束后 30 日内,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时完善校正有关事故信息。同时,由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的应急管理部门在“直报系统”上传事故调查报告。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每月 8 日将截取至 7 日 24 时“直报系统”内的上月事故统计数据作为月度数据,即月度 B1、B2 表,经审核确认后,在“直报系统”内上报。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每年 1 月 8 日将截取至 1 月 7 日 24 时“直报系统”内的上年事故统计数据作为年度数据,即年度 B1、B2 表,经审核确认后,在“直报系统”内上报。

(九)质量控制

本制度针对统计业务流程的各环节进行质量管理和控制。

地市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事故统计工作的监督指导,结合地区实际对辖区内事故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要加强对统计信息及统计数据的管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按照“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填报事故统计信息。对于不报、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数据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强化对统计数据的应用,加强对辖区内统计数据的分析、研判,充分发挥统计数据服务、支撑及指导作用。

(十)数据公布与信息共享

本制度年度综合数据经审核确定后,通过《中国应急管理年鉴》公布。月度、年度综合数据可与其他部门及本系统内共享使用,按照协定方式共享,在最终审定数据 10 个工作日后可以在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共享,共享责任单位为调查评估和统计司,共享责任人为调查评估和统计司主管统计工作负责人。

(十一)使用名录库情况

本制度使用国家基本单位名录库。

四、主要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

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名称 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 依据事故调查情况,分别填写涉及事故的单位详细情况。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国有企业隶属关系应填报到最高一级母公司。

对非独立核算单位,应详细填写与事故责任单位的隶属关系,并同时填写经主管单位核准或批准的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 号)规定,由赋码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 18 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不使用 I、O、Z、S、V)组成。

单位规模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 号)规定填写。

登记注册类型 指企业或企业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按照国家统计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 号)规定填写。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确定。

管理分类

为了使历史统计数据具有延续性与可比性,并使行业分类与历史统计分类方式相衔接(按部门监管职能的分类方式),特别设置了“管理分类”,这一栏目用于新旧报表统计数据的转换、对比。其中,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八个工贸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19〕17 号)作了相应调整。

事故情况

发生地点 发生事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

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的年、月、日、时、分。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四位码填写。

事故类型 分为基本事故类型和一些特定行业事故类型,具体如下:

(1)基本事故类型:1 物体打击,2 车辆伤害,3 机械伤害,4 起重伤害,5 触电,6 淹溺,7 灼烫,8 火灾,9 高处坠落,10 坍塌,11 冒顶片帮,12 透水,13 爆破,14 火药爆炸,15 瓦斯爆炸,16 锅炉爆炸,17 容器爆炸,18 其他爆炸,19 中毒和窒息,20 其他伤害。

(2)煤矿事故类型:1 顶板,2 冲击地压,3 瓦斯,4 煤尘,5 机电,6 运输,7 爆破,8 水害,9火灾,10 其他。

(3)道路运输事故类型:1 碰撞,2 碾压,3 刮擦,4 翻车,5 坠车,6 爆炸,7 失火。

(4)渔业船舶事故类型(农业部令 2012 年第 9 号):1 碰撞,2 风损,3 触损,4 火灾,5 自沉,6 机械损伤,7 触电,8 急性工业中毒,9 溺水,10 其他。

(5)水上运输事故类型(交通运输部令 2014 年第 15 号):1 碰撞,2 搁浅,3 触礁,4 触碰,5 浪损,6 火灾、爆炸,7 风灾,8 自沉,9 操作性污染,10 其他。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计算。

伤亡人员情况

死亡(下落不明)人数 指因事故造成人员在 30 日内(火灾、道路运输事故 7 日内)死亡和下落不明人数。

受伤 指因事故造成的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受到伤害,经医院诊断,需歇工 3 个工作日及以上。包括轻伤和重伤。

轻伤 指因事故造成的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受到伤害,经医院诊断,需歇工 3 个工作日及以上、105 个工作日以下。

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重伤是指因事故造成的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甚至丧失或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和劳动能力重大损失的伤害,经医院诊断需歇工 105 个工作日及以上。

急性工业中毒是指人体因接触国家规定的工业性毒物、有害气体,一次吸入大量工业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需歇工 3 个工作日及以上。

状态 根据死亡、重伤、轻伤等三种情况,在指定选项中勾选。

文化程度 分为:1 文盲,2 小学,3 初中,4 高中、中专,5 大专,6 大学,7 硕士以上。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有关行业领域对事故等级划分有补充性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五、附 录

(一)管理分类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对应情况

A 农林牧渔业:农业机械(01 农业,05 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渔业船舶(04 渔业,05 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其他。

B 采矿业:煤矿(0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111 煤炭开采和洗选专业及辅助性活动);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包括:0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10 非金属矿采选业,112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其他。

C、F、H 商贸制造业:化工(25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不含 253 核燃料加工;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不含 267 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27 医药制造业;28 化学纤维制造业);烟花爆竹(2672 焰火、鞭炮产品制造);民爆(2671 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

轻工(主要包括:13 农副食品加工业,14 食品制造业,15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19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20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1 家具制造业,22 造纸和纸制品业,23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24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等 10 大类的企业;305 玻璃制品制造,307 陶瓷制品制造(除 3071 建筑陶瓷制品制造,3072 卫生陶瓷制品制造),338 金属制日用品制造,376 自行车和残疾人座车制造,384 电池制造,385 家用电力器具制造,387 照明器具制造,403 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405 衡器制造,411 日用杂品制造等10 个中类所包含的全部企业;3322 手工具制造,3324 刀剪及类似日用金属工具制造,3351 建筑、家具用金属配件制造,3379 搪瓷日用品及其他搪瓷制品制造,3473 照相机及器材制造,3587 眼镜制造等 6 个小类的企业。不包括:131 谷物磨制 1 个中类所包含的全部企业;1351 牲畜屠宰,1352 禽类屠宰,1511 酒精制造等 3 个小类的企业;从种植、养殖、捕捞等环节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服务的企业);

烟草(主要包括:16 烟草制品业大类所包含的全部企业及 5128 烟草制品批发 1 个小类的企业);

纺织(主要包括:17 纺织业,18 纺织服装、服饰业等 2 大类所包含的全部企业);

建材(主要包括: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大类企业。不包括:305 玻璃制品制造中类所包含的全部企业;3073 特种陶瓷制品制造,3074 日用陶瓷制品制造,3075 陈设艺术陶瓷制造,3076 园艺陶瓷制造,3079 其他陶瓷制品制造等 5 个小类的企业);

冶金(主要包括:31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大类所包含的全部企业);

有色(主要包括:3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大类所包含的全部企业);

机械(主要包括:33 金属制品业,34 通用设备制造业,35 专用设备制造业,36 汽车制造业,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40 仪器仪表制造业,43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等 9 大类企业。不包括:338金属制日用品制造,373 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374 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376 自行车和残疾人座车制造,384 电池制造,385 家用电力器具制造,387 照明器具制造,403 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405衡器制造等 9 个中类所包含的全部企业;3322 手工具制造,3324 刀剪及类似日用金属工具制造,3351建筑、家具用金属配件制造,3379 搪瓷日用品及其他搪瓷制品制造,3473 照相机及器材制造,3587眼镜制造等 6 个小类的企业;3399 其他未列明金属制品制造小类中武器弹药制造的企业;特种设备目录中的特种设备制造企业);

商贸(主要包括:51 批发业,52 零售业,59 装卸搬运和仓储业,61 住宿业,62 餐饮业等 5 大类的企业(不含消防、燃气的监管)。不包括:515 医药及医疗器材批发,518 贸易经纪与代理,525医药及医疗器材专门零售,529 货摊、无店铺及其他零售业,591 装卸搬运,594 危险品仓储,596 中药材仓储,624 餐饮配送及外卖送餐服务等 8 个中类所包含的全部企业;5112 种子批发,5128 烟草制品批发,5162 石油及制品批发,5166 化肥批发,5167 农药批发,5168 农业薄膜批发,5169 其他化工产品批发,5191 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5265 机动车燃油零售,5266 机动车燃气零售,5267 机动车充电销售,5951 谷物仓储等 12 个小类的企业);

其他。

E 建筑业:房屋建筑业(47 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48 土木工程建筑业);

其他。

G 交通运输业:铁路运输业(53 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54 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55 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56 航空运输业);

其他。

D、I-T 其他行业: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J 金融业;K 房地产业;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P 教育;Q 卫生和社会工作;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S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T 国际组织。

来源:应急管理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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