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东:持续研判台风“红霞” 要求提升标准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9月16日,广东省三防办、广东省应急管理厅组织省防总有关成员单位在省应急指挥中心会商研判台风“红霞”发展趋势,并召开视频会议调度沿海各地市,部署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
会商认为,台风“红霞”将给广东省带来风、雨、浪、潮影响。具体情况:
风力方面,17 -18日,广东省海面、南海海面、琼州海峡、北部湾海面有6~8级大风,台风中心经过的附近海面有平均风8级~10级、阵风12级;
降雨方面,18-19日,粤西、珠江三角洲、粤东市县有大雨局部大暴雨;
海浪方面,南海南部、中部海域17日将出现6-9米的狂浪到狂涛;广东近岸海域自东向西由轻浪增大至中浪;南海中部海域18日将出现6-9米的狂浪到狂涛,近岸海域将出现2.5-3.5米的大浪,海浪预警级别为黄色;19日起南海海域及广东近岸海域浪高逐渐减小;
风暴潮方面,广东省沿岸17-18日有一次弱的风暴潮过程,阳江岸段将出现30-40cm的风暴增水,茂名至湛江沿岸将出现50-80cm的风暴增水,电白水东站将于18日上午出现达到当地蓝色警戒潮位的高潮位。
会议指出,台风“红霞”既是秋台,又是南海“土台风”,具有发展不确定性大的特点,要高度重视,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提升标准做好防范应对工作。气象、水文、海洋等部门要时刻关注台风发展动向,实时监测风情、雨情、水情变化,及时向三防指挥部报告台风情况。各有关地区三防指挥部要加密会商研判,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时启动应急响应,迅速做出应急处置。
会议要求,要重点关注渔民渔船安全,跟踪督促台风影响海域渔船落实防风措施,特别是台风移动路径周边海域,所有渔船务必立即避开台风影响海域或就近回港避风,江门(含)以西及琼州海峡、北部湾海域所有渔船必须于9月17日12时前回港避风,渔排作业人员全部上岸避险。对在西沙、南沙海域已就近回港避风的渔船,要求相关地市逐艘跟踪,确保在台风期间不能私自离港。
会议强调,受“红霞”外围环流影响,18日-19日,粤西、珠江三角洲、粤东市县将有大雨局部大暴雨,20日,珠江三角洲市县将有中到大雨局部暴雨,要做好强降雨及山洪、地质灾害、中小河流洪水、城乡积涝等次生灾害防御工作,特别是要落实好短时强降雨和雷雨大风等强对流防御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9月16日,广东省三防办、省应急管理厅已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台风“红霞”防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沿海地级以上市、各有关单位落实落细各项防御措施。
预计“红霞”将以15到20公里的时速向西偏北方向移动,17日夜间移到西沙群岛附近海面,并逐渐加强到台风级(12级左右),18日下午到夜间登陆越南中部沿海。
来源: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二、河南:2022年底尾矿库数量减少10%
为深刻吸取尾矿库事故、事件教训,全面提升河南尾矿库本质安全、环保水平,完善尾矿库风险管控责任链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日前,河南省应急管理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水利厅、河南省气象局联合发布《河南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根据通知,从2020年起,河南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全省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不再产生新的“头顶库”。到2022年底,全省尾矿库数量减少10%。
此次工作的重点任务包括健全安全风险责任体系、有效管控尾矿库安全风险、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三部分。通知明确,尾矿库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本企业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第一责任人,对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工作全面负责;严格控制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新建“头顶库”、总坝超过200米的尾矿库,严禁在距离长江和黄河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
通知提出,对于前期已采用隐患治理方式进行治理,但本质安全水平没有提高的“头顶库”,需在2021年底前完成治理任务。严禁在尾矿库下游1公里范围内新设置居民区、工矿企业、集贸市场、休闲健身娱乐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在加强尾矿库闭库治理方面,通知要求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以及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必须在1年内完成闭库治理并消号。
此外,为全面管控风险,完善尾矿库应急管理机制,2022年6月底前,尾矿库要建立完善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并确保有效运行。
需要注意的是,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履行“打非治违”领导责任,突出打击无主库管理、生态恢复、土地复垦、尾矿回采、闭库利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对未取得立项及环保等合法手续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停用时间6个月以上尾矿库擅自启动、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非法占用河道的尾矿库依法予以关闭。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一企一执法责任主体”原则,制定省、市、县三级精准执法清单,检查尾矿库安全生产条件。
来源: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三、安徽:终止防汛Ⅳ级应急响应
9月15日,安徽省防指发出通知,终止防汛Ⅳ级应急响应。
通知指出,鉴于安徽省长江、淮河、巢湖及主要支流、湖泊水位低于警戒水位,防洪工程安全运行,根据《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省防指决定自9月15日起,终止防汛Ⅳ级应急响应。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按照安徽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继续做好防汛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密切监视天气、水情变化,及时组织会商研判,紧盯中小河流、中小水库、山洪地质灾害、城市内涝等薄弱环节,强化预报预警、转移避险、抢险救援等措施,统筹蓄水保水和抗旱供水,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
安徽省防指于6月23日启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随着汛情变化,于7月6日、7日、18日逐级提升至Ⅰ级,8月8日调整至Ⅱ级,8月27日调整至Ⅳ级,9月15日终止应急响应,共维持防汛应急响应85天。
来源: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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