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见证件不见人?江西省严查“挂证”!

发布时间:2019-07-23点击量:1839

前言:只见证件不见人?把证放到消防技术服务公司,就能坐吃“空饷”年入数万元;有专门的挂靠网站提供租证交易,甚至衍生出大批只为挂证而考证的人群……
根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须配备注册消防工程师。然而,记者调查发现,当前很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只见证件不见人,存在“影子消防工程师”现象。消防工程师证件甚至形成了一条挂证、用证、线上线下牵线搭桥的黑色产业链。


近日,江西住建厅狠抓建筑工程从业人员实名制,且登记范围广泛,注册类、现场管理类、职称类,都包括在内。

江西省如何查“挂证”?

514日,江西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专项整治排查工作的通知》,其中指出重点排查以下几类:

1、未按省厅“实名制登记”通知(赣建办〔20199号)完成个人信息和聘用关系登记的注册执业人员

2、实名登记聘用的企业与注册证书上的单位不一致的注册执业人员。

3、收到的各类实名投诉举报线索。

4、住建部下发的社保存疑名单中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与人员。

后面两项大家都熟悉,大部分省市也是这样排查“挂证”。那第一、二项中的实名登记是怎么操作的?

建筑工程从业人员全部实名制

125日,江西省住建厅公布《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相关从业人员实名制信息登记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建筑工程从业人员全部实名制

1、企业和从业人员经双向确认聘用关系。

2、个人只能与一家企业登记唯一聘用关系,此关系将与省厅“四库一平台”数据库关联,自动匹配注册类人员、现场管理人员、三类人员及其他现有证书人员信息,如聘用关系与证书登记企业信息不一致,将影响个人证书使用及企业业务的办理。

3、涉及企业: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质量检测机构、图审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等。

4、相关从业人员:

注册执业人员: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

住建部门核发的岗位证书(或考核证书)人员:安全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施工现场专业岗位人员、试验检测人员、技能鉴定技工人员、全国造价员资格人员等;

在本省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业并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不在上述范围内,但办理建设工程行政审批业务过程中需提供的有关人员。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专项整治排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专项整治排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集团公司):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自201941日起,我省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专项整治工作进入全面排查阶段。为进一步做好全面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方式

对注册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建设企业的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进行全面排查。在前期自查自纠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厅“住建云”平台工程建设类企业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情况、社保参保缴费情况(有条件的地市可结合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和税务有关数据进行联合排查)和人事档案等相关信息进行排查,发现注册执业人员存在与注册企业之外的单位有劳动关系的,一律按“挂证”进行从严处罚。重点排查以下几类人员: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的各类实名投诉举报线索。

(二)截至本通知下发前,仍未按我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相关从业人员实名制信息登记的通知》(赣建办〔20199号)在“住建云”平台上完成个人信息和聘用关系登记的注册执业人员,或者是实名登记聘用的企业与注册证书上的单位不一致的注册执业人员。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的第二批社保存疑名单。其中已经在第一批名单中核查后符合条件或已整改到位的不再核查;已主动来登记为注册异常的,主动登记方不再核查。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的第一批社保存疑名单中,截至本通知下发前仍未来说明情况、仍未整改到位的人员和企业。

二、处理方式

(一)按照赣建建〔20192号通知要求,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信息月报制度,自5月开始,每月结束后的第2个工作日前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上月查处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报省厅。我厅收到名单后,定期将挂证人员名单和挂证企业名单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限制其办理业务和开展投标活动。

(二)在全面排查阶段,但凡查实注册人员与企业存在“挂证”行为的,且截至本通知下发前未整改到位(注销手续或变更手续办结)的人员和企业,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违法违规行为汇总上报。

(三)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文件规定,注册双方有一方不予配合注销或变更的,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公共服务平台管理系统中标记为人员异常注册状态,并追究不配合方责任,上报我厅公开。

(四)挂证人员或挂证企业整改到位后,可书面向原上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撤销限制和异常状态标记。

(五)被限制和异常状态标记的人员、企业,再次申请注册业务的,需从严审核。

(六)再次被限制和异常状态标记的企业、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罚,且个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业务,并记不良行为记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与同级有关部门的联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人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联系,联合开展“挂证”整治专项行动。同时积极会同公安、网监等主管部门,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强化对“黑中介”的打击力度。

(二)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宣传,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向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耐心解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让有关企业和人员意识到“挂证”行为的危害性,增强行业自觉抵制“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512

来源:江西住建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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