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改革:改革之后,应急管理局与消防救援支队是什么关系

发布时间:2019-05-14点击量:202830

改革之后,应急管理局与消防救援支队是什么关系?

5月5日,广东省江门市应急管理局官网发布一则消息,文中多次出现“两个部门”有何导向?以下分析或可供参考。

1、应急管理局网站消息


2、新闻说了些啥?

4月29日下午,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人蒋显勇一行,前往市应急管理局就机构改革后的工作进行沟通座谈和对接交流。局党组书记、局长刘志方,分管相关业务的局领导及科室负责人参加了座谈。

此次座谈是市应急管理局挂牌成立后与市消防救援支队的第一次工作交流对接。会上,参会人员围绕加强工作交流制度建设、定期会商研判、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信息互通共享等工作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并就下一步如何加强部门间的互联互通进行了深入研讨。

刘志方同志指出,市应急管理局的成立,标志着我市应急管理事业开启新的篇章,在今后的工作中两个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整合优化应急力量和资源,构建快速、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逐步搭建我市“大应急”工作机制。对于下一步的工作,刘志方同志强调:一是思想上高度重视。要认真对接国家部委、省厅工作要求,加快工作、体制的理顺和衔接,做到工作不断档、干劲不减弱;二是工作要扎实有效。两个部门间每月要定期召开会商工作会议,总结前期工作情况,研判下阶段工作任务;三是加强会商工作质量。不仅要研究具体事务性工作,还要对长效性、规划性的内容作深入探讨;四是完善信息报送联动机制。两个部门间要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提高应急工作效率。

3、“两个部门”是如何定位的?

1)消防法第六条修订。将第六条第三款中的“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此次修改减少一个“其”字,字面意思发生了很大改变,修法大事不应解释为疏忽,减少一字意味着应急管理部门与消防救援机构的关系定位较之前在公安时有较大不同。

2)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2018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由应急管理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指挥。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其中第十条,管理指挥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一)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正职:总监;除此款之外所有授衔人员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人员,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领导并不授予“管理指挥人员”衔,因此法律上没有授予其指挥权。

3)消防救援机构具有相对较强的独立性。在新修订的消防法中,多处独立出现“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应急、工商、质监等部门并列;在国家部委等发文中,也将省级以下应急管理部门与消防救援总队等并列。

综合以上信息,是否可以理解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救援机构)定位在应急管理部直接领导下,省级以下应急管理部门与这支队伍(机构)并没有隶属关系?

在应急管理部直接领导下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救援机构),将有利于其队伍稳定,在应对全灾种处置、履行大应急任务、加大对消防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时有其优势,同时,与省级以下应急管理部门的协调沟通和相互协作也非常重要。

来源:老说
分享
QQ
二维码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