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预案发布,明确事故等级标准

发布时间:2018-03-23点击量:2138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对石油能源的需求不断增加,海上石油开发、运输和存储活动日益增多,海上溢油事故的风险与日俱增,海上溢油事故应急的形势愈加严峻。

20181620许,巴拿马籍油船“SANCHI”轮(中文音译船名“桑吉”,)与香港籍散货船“CF CRYSTAL”轮(中文船名“长峰水晶”,)在长江口以东约160海里处发生碰撞,导致“桑吉”轮全船失火,形成了10平方公里的油污带,溢油情况非常严重。

根据《关于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和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203号)要求,交通运输部牵头组织编制了《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预案》(以下简称《预案》),《预案》已经在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上审议通过,并于近日印发。

根据《预案》,国家重大海上溢油是指海上溢油规模或对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程度,超出省级行政区域的应急能力或范围,或超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应对的规模或范围,而需启动应急响应予以协助的海上溢油事件。

界定事故等级

《预案》对国家重大海上溢油事故等级标准进行了界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判断为国家重大海上溢油:

预计溢油量超500吨,且可能受污染海域位于敏感区域;或可能造成重大国际影响;或造成了重大社会影响。

预计溢油量在1000吨以上的。

设立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

重大海上溢油发生后,《预案》明确事发地或受海上溢油事故影响的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关单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牵头组织海上溢油事故的现场处置工作。中国海上溢油应急中心将作为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

制定恢复重建方案

落实污染损害补偿

而关于污染应对,《预案》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责任,特别是地方人民政府在提供应急资金保障方面的责任和要求。

玩忽职守将依法追责

对海上溢油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虚报瞒报、拒不执行应急指挥命令的人员或单位,《预案》表示,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若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对负伤和牺牲的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或追授。

本文资料来自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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