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局通知:关于加强养老院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26点击量:875

关于加强养老院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对养老服务的需求也日益增加。为此,国家出台了推进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的一系列产业政策,要求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为全力保障我国养老事业安全发展,切实提升养老院火灾防范能力,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养老院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养老院消防行政审批服务。

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加强对筹建养老院的消防审批指导服务,主动公开养老院消防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对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养老院,要按照法定时限严格办理,切实把好源头关。

对于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但因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不能通过消防审验的,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本着实事求是、保障民生的态度,集中研究处置措施。

要根据公安部、民政部等13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精神,取消部分养老院消防审验手续,即199891以前建成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限额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推动落实养老院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重要指示要求,推动各级民政部门落实行业消防安全责任,建立消防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的工作机制。要会同民政部门指导养老院深入贯彻《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强化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培训,培养消防管理“明白人”,建立标准化、常态化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消防标准不需配置消防控制室的要设置值班室,落实管理值班制度和应急处置程序,组织消防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开展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加强消防设施技术改造和器材配置,落实定期检测及维护保养制度,提升养老院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

三、加强养老院消防监督检查。

要将养老院作为消防监督工作的重点,加强消防监督检查,进一步摸清底数,查清消防安全状况。针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坚持分类施策,对短期能够整改的,要督促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和时限,尽快消除隐患;

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督促制定整改方案,落实临时防范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要配合民政部门提请当地政府协调解决。要会同民政部门指导养老院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报警探测器和简易喷淋装置,加强物防技防措施的应用。

四、强化灭火救援和应急疏散演练。

辖区公安消防中队要加强对养老院的熟悉调研,修订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开展实战拉动演练,充分做好灭火和应急救援各项准备工作。要指导养老院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和疏散工具,贴近实际制定应急疏散预案,明确各岗位灭火救援职责,加强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结合养老院老人的行为能力和认知特点,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演练,确保一旦发生险情,能够及早发现、及时处置。

公安部消防局

201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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