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7-2018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方案》安排,第二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已于昨日(
为确保各组交接工作顺利进行,环境保护部已陆续派出7个巡查组对除山西省以外的24个城市开展为期一周的巡查。环境保护部副部长翟青带领第一巡查组抵达天津市、河北省廊坊市慰问强化督查组,对强化督查工作提出重要指示,并要求第一轮和第二轮强化督查工作交接平稳过渡,确保督查工作质量。
附件: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确保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2017年各项目标任务,切实改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加大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治理力度,制定2017年工作方案。
一、实施范围
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以下简称“2+26”城市)。
二、主要任务
以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重点,多措并举强化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全面降低区域污染排放负荷。
(一)产业结构调整要取得实质性进展。
1. 加大化解过剩产能力度。“2+26”城市要提前完成化解钢铁过剩产能任务,其中,廊坊和保定市是重中之重。
2. 10月底前完成违法“小散乱污”企业取缔工作。相关地方各级政府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小散乱污”企业,依法依规开展专项取缔行动,采取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等措施,确保“小散乱污”企业整改到位。各地于3月底前完成排查工作,建立管理台账。北京、天津、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郑州、安阳、焦作等城市,10月底前基本完成违法“小散乱污”企业依法取缔工作;其他城市10月底前取缔一半以上。相关地方各级政府要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督查员,落实“小散乱污”企业排查、取缔责任。对排查、取缔工作落实不到位、监管严重失职的,追究“网格长”及相关人员责任。“小散乱污”企业整治情况纳入环境保护部信息平台和执法监管平台。
“小散乱污”企业重点是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二)全面推进冬季清洁取暖。
3. 实施冬季清洁取暖重点工程。将“2+
4. 10月底前完成小燃煤锅炉“清零”工作。10月底前,北京、天津、石家庄、廊坊、保定、济南、郑州行政区域内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以及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其他城市建成区及县城全面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燃煤窑炉加快电炉、气炉改造进度。
5.“2+
(三)加强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6. 实施特别排放限值。9月底前,“2+26”城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钢铁、燃煤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大气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重点排污单位全面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依法查处超标排放行为。
7. 全面推进排污许可管理。“2+
率先实施全面达标排放行动计划。全面加强低效大气治污设施和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企业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纳入环保重点监管范围,督促企业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建立企业排污台账,从严处罚违法排污行为。
8. 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各地根据本地污染特征,因地制宜开展重点行业VOCs综合整治。全面推进石油化工,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等VOCs治理,10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工作。
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浮顶罐,有机液体装卸采取全密闭、下部装载、液下装载等方式,并实施高效油气回收措施(不含柴油),配备具有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强化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采取密闭措施,安装高效集气装置;加强有组织废气治理,配套安装焚烧等高效治理设施;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应送火炬系统处理。
(四)实施工业企业采暖季错峰生产。
各地要加大采暖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按照基本抵消冬季取暖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原则,制定企业错峰生产计划,依法合规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和应急预案中。
9. 水泥、铸造等行业继续全面实施错峰生产。水泥(含粉磨站)、铸造(不含电炉、天然气炉)、砖瓦窑等行业,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外,采暖季全部实施错峰生产。承担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承担任务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9月底前报地市级政府备案。10月底前,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电厂)未达到超低排放的全部停产。
10. 重点城市加大钢铁企业限产力度。各地实施钢铁企业分类管理,按照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制定错峰限停产方案。石家庄、唐山、邯郸、安阳等重点城市,采暖季钢铁产能限产50%,以高炉生产能力计,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
11. 实施电解铝、化工类企业生产调控。各地采暖季电解铝厂限产30%以上,以停产的电解槽数量计;氧化铝企业限产30%左右,以生产线计;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省级政府批准。
(五)严格控制机动车排放。
12. 天津港不再接收公路运输煤炭。大幅提升区域内铁路货运比例,加快推进港铁联运煤炭。充分利用张唐等铁路运力,大幅降低柴油车辆长途运输煤炭造成的大气污染。7月底前,天津港不再接收柴油货车运输的集港煤炭。9月底前,天津、河北及环渤海所有集疏港煤炭主要由铁路运输,禁止环渤海港口接收柴油货车运输的集疏港煤炭。
13. 全面加强机动车排污监控能力。12月底前,“2+
14. 协同加强柴油车管控。实施重型柴油车在北京市六环路(含)管控措施,引导外埠过境重型柴油车绕行北京。强化对营运车辆的环保监管,积极推进柴油车辆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PF)和具备实时诊断功能的车载远程通讯终端,并作为对在用营运柴油车排放检验的重要内容。环境保护部建立机动车环保违法信息平台,与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保监等部门共享。9月底前,将机动车环保违法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支持保险公司提高超标排放车辆保险费率,实现超标排放车辆异地处罚。查处一批篡改车载诊断系统(OBD)限扭要求、不添加车用尿素的典型违法案件,严厉处罚各类违法行为并向社会曝光。
15. 加强油品质量和车用尿素监督管理。“2+
(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16. 严格控制扬尘排放。制定扬尘治理专项方案,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网格街道保洁工作负责人,并公布名单。北京、廊坊、保定市以平均降尘量小于9吨/月·平方公里作为控制指标,纳入区县党政领导干部考核问责范围。9月底前,“2+26”城市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做到围挡、苫盖、喷淋、运输车辆清洗和路面硬化五个百分百。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渣土运输车辆全部安装密闭装置并确保正常使用,未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按本地管理规定进行上限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
17. 全面落实禁烧限放要求。全面禁止秸秆、枯枝落叶、垃圾等露天焚烧。北京、廊坊、保定市建成区全面禁止露天烧烤,室内烧烤必须配备油烟净化设备。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严控方案,明确烟花爆竹禁限放要求。
(七)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
18. 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能力。完善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机制,全面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6月底前,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颗粒物组分和光化学监测网能力建设,确保稳定运行。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人员培训、预报准确率评估工作,提高整体预测预报水平。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省级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单位具备3天精细化预报、7天潜势预报能力。“2+26”城市开展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编制和源解析工作。
19. 加快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环境保护部指导各地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统一预警分级标准、不同级别减排比例要求,实施区域应急联动,提前启动应急预案。8月底前,“2+
三、保障措施
(一)分解落实任务。以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省(市)政府为责任主体,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协调推进,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任务要求。环境保护部每季度调度各地区和相关单位工作任务落实情况,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上报国务院,采暖季每月调度。
(二)完善经济政策。加大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力度,优化使用方式,向任务量较大的省份和城市倾斜。相关地方各级政府全面加大本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燃煤锅炉替代、散煤治理、高排放车淘汰、工业污染治理等领域。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研究对化工及汽车、集装箱、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VOCs排放征收排污费。
出台有利于清洁取暖的经济政策机制。出台一揽子经济激励政策,支持“2+26”城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将民生供暖电能替代、燃气替代项目列入中央基建投资计划,优先支持清洁能源替代项目使用中央基建投资,给予替代项目部分设备投资支持。将电供暖电量统一打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向低谷时段发电企业直接招标。居民“煤改气”气价按居民用气定价。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鼓励其加大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产业升级、冬季清洁取暖和大气污染治理等领域的信贷投放,加大对节能环保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
10. 重点城市加大钢铁企业限产力度。各地实施钢铁企业分类管理,按照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制定错峰限停产方案。石家庄、唐山、邯郸、安阳等重点城市,采暖季钢铁产能限产50%,以高炉生产能力计,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
11. 实施电解铝、化工类企业生产调控。各地采暖季电解铝厂限产30%以上,以停产的电解槽数量计;氧化铝企业限产30%左右,以生产线计;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省级政府批准。
(五)严格控制机动车排放。
12. 天津港不再接收公路运输煤炭。大幅提升区域内铁路货运比例,加快推进港铁联运煤炭。充分利用张唐等铁路运力,大幅降低柴油车辆长途运输煤炭造成的大气污染。7月底前,天津港不再接收柴油货车运输的集港煤炭。9月底前,天津、河北及环渤海所有集疏港煤炭主要由铁路运输,禁止环渤海港口接收柴油货车运输的集疏港煤炭。
13. 全面加强机动车排污监控能力。12月底前,“2+
14. 协同加强柴油车管控。实施重型柴油车在北京市六环路(含)管控措施,引导外埠过境重型柴油车绕行北京。强化对营运车辆的环保监管,积极推进柴油车辆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PF)和具备实时诊断功能的车载远程通讯终端,并作为对在用营运柴油车排放检验的重要内容。环境保护部建立机动车环保违法信息平台,与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保监等部门共享。9月底前,将机动车环保违法信息纳入企业征信系统,支持保险公司提高超标排放车辆保险费率,实现超标排放车辆异地处罚。查处一批篡改车载诊断系统(OBD)限扭要求、不添加车用尿素的典型违法案件,严厉处罚各类违法行为并向社会曝光。
15. 加强油品质量和车用尿素监督管理。“2+
(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16. 严格控制扬尘排放。制定扬尘治理专项方案,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网格街道保洁工作负责人,并公布名单。北京、廊坊、保定市以平均降尘量小于9吨/月·平方公里作为控制指标,纳入区县党政领导干部考核问责范围。9月底前,“2+26”城市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做到围挡、苫盖、喷淋、运输车辆清洗和路面硬化五个百分百。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渣土运输车辆全部安装密闭装置并确保正常使用,未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按本地管理规定进行上限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
17. 全面落实禁烧限放要求。全面禁止秸秆、枯枝落叶、垃圾等露天焚烧。北京、廊坊、保定市建成区全面禁止露天烧烤,室内烧烤必须配备油烟净化设备。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严控方案,明确烟花爆竹禁限放要求。
(七)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
18. 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能力。完善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机制,全面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6月底前,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颗粒物组分和光化学监测网能力建设,确保稳定运行。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人员培训、预报准确率评估工作,提高整体预测预报水平。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省级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单位具备3天精细化预报、7天潜势预报能力。“2+26”城市开展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编制和源解析工作。
19. 加快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环境保护部指导各地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统一预警分级标准、不同级别减排比例要求,实施区域应急联动,提前启动应急预案。8月底前,“2+
三、保障措施
(一)分解落实任务。以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省(市)政府为责任主体,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协调推进,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任务要求。环境保护部每季度调度各地区和相关单位工作任务落实情况,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上报国务院,采暖季每月调度。
(二)完善经济政策。加大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力度,优化使用方式,向任务量较大的省份和城市倾斜。相关地方各级政府全面加大本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燃煤锅炉替代、散煤治理、高排放车淘汰、工业污染治理等领域。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研究对化工及汽车、集装箱、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VOCs排放征收排污费。
出台有利于清洁取暖的经济政策机制。出台一揽子经济激励政策,支持“2+26”城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将民生供暖电能替代、燃气替代项目列入中央基建投资计划,优先支持清洁能源替代项目使用中央基建投资,给予替代项目部分设备投资支持。将电供暖电量统一打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向低谷时段发电企业直接招标。居民“煤改气”气价按居民用气定价。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鼓励其加大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产业升级、冬季清洁取暖和大气污染治理等领域的信贷投放,加大对节能环保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