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应该装备“消防安全防护系统”

发布时间:2013-11-13点击量:1288

本报北京3月12日讯 记者丘勋锐、张飞报道: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超载成为普遍现象,其运行的特点是集中于上下班高峰及主要商业区域,每辆车运载多则上百人少则十几人,公交车运行路线交通繁忙拥堵,一旦发生火灾或突发事件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交通中断,对社会危害极大。如何构建公共交通安全体系,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安全防范措施?全国政协委员温思美建议,给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装备“消防安全防护系统”。

温思美认为,在我国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装备“消防安全防护系统”目前需要解决技术层面、法律法规层面、政策层面三方面的问题。一是修订国标GB7258-2004《机动车辆运行安全条件》中的相关规定:车长超过6米或20座以上的公共汽车应加装经国家法定机构认证的“公共交通车辆消防安全防护系统”。

二是修改国务院以及各省市消防条例: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企业标准为新购置的公共交通工具配置消防安全防护系统;对现有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按照上述标准实施消防设施的改造。

三是由国家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等相关部委联合发文,出台相应的资金配套政策,政府在财政上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可按照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企业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办法解决资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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