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报告:河北保定张石高速浮图峪五号隧道“5·23”重大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燃爆事故

发布时间:2019-07-08点击量:18404

危险品车进隧道了……

2017 5 23 6 23 分,河北省保定市张石高速保定段(石家庄方向)浮图峪五号隧道内发生一起重大危险化学品运输燃爆事故,造成15 人死亡、3 人重度烧伤,16 名村民轻微受伤,9 部车辆、43 间民房受损,直接经济损失4200 多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刘延东副总理、王 勇、郭声琨国务委员作出重要批示和指示。时任河北省委书记赵  克志、省长许勤等后先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  做好善后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  产各项措施,全面排查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并第一  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派出工作组连夜赶赴事故现场督促指导事故救援和调 查工作。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524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河北省安全监管局、公安厅、监察厅、交通 运输厅、省总工会、保定市人民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和专家组成的 张石高速浮图峪五号隧道“5·23”重大危险化学品运输燃爆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另外,邀请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派员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 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车辆运输及行驶轨迹

2017 5 19 14 43 分,内蒙古弘鼎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鼎运输公司)杨国楷、陈伏河驾驶车牌号为蒙M22001/ M7876 挂的重型半挂货车(以下简称事故车辆),在青岛市黄岛区中国石化青岛炼油化工有限公司石油焦场内装载5 号石油焦31.35 吨,经青银、京藏等高速公路,于5 21 16 03 分运达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昊越路卸载,17 47 分驶离,19 11 分回到弘鼎运输公司停车场。

2017 5 22 8 31 分,杨国楷、陈伏河驾驶事故车辆去往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太公司)泰达制钠分公司,装载32 吨氯酸钠,11 49 分驶离,返回弘鼎运输公司停车场进行加油作业,加油员贺军将主油箱加满后,再向改装的备用油箱充装柴油 600L540 ㎏),合计加油 1060L,副驾驶员陈伏河签字确认。15 02 分驶出弘鼎运输公司停车场,行经G109 国道行驶,18 16 分从荣乌高速乌兰镇收费口驶入高速,沿荣乌高速荣成方向行驶。23 0 06 分至1 05 分,在蒙晋界主线收费站广场停车59 分;1 5 分至1 54 分,沿荣乌高速荣成方向行驶;1 54 分至2 27 分,在向阳堡停车区停车33 分;227 分至3 11 分行驶;3 11 分至3 39 分,在山阴停车区停车28 分;3 39 分至5 52 分行驶;5 52 分,途径冀晋山西主线收费站进入河北省境内。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7 5 23 6 23 分,该车行驶858 公里,海拔落差约1000 米,历时15 小时21 分(熄火停车2 小时,行驶系统运行时间 13 小时 21 分),至张石高速浮图峪五号隧道(石家庄方向)时,发生初始燃烧爆炸,发出较大声音和火光,隧道内司乘人员迅速逃生,隧道外桥上车辆急速驶离现场。之后燃烧爆炸的强热引发氯酸钠和爆炸混合物爆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高温及火焰导致车辆破损、人员伤亡,煤炭燃烧及爆炸破片飞溅,后续油箱、刹车气罐、灭火器及轮胎等又相继发生连锁爆炸,挥发出白色的氯酸钠粉尘细微颗粒漂浮至隧道外。事故波及9 部车辆,其中6部损毁,造成15 人遇难,3 人重度烧伤,事故波及高速桥下43户民房受损,16 名村民轻微受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4200 多万元。

事故发生经过

(三)应急处置情况

5 23 6 26 分,涞源县公安消防大队接到村民报警电话, 浮图峪五号隧道内发生爆炸,6 28 分,涞源县公安局再次接到该村民电话报警,涞源县公安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派遣4 辆消防车赶往事故现场。6时30 分,高速交警涞源大队指挥中心接到在涞源东疏导交通的执勤民警的报警电话,立即下达出警指令,同时向上级报告。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后,为了防止事故损害范围进一步扩大,在张石高速涞源东收费站口分流管控张家口方向车辆;在涞源南收费站控制石家庄方向车辆,打开浮图峪3 号和4 号隧道之间的中央活动护栏,迅速指挥现场后方车辆掉头驶离事故现场并疏导下路。涞源县消防大队到达事故现场后,发现浮图峪五号隧道内爆炸,造成车辆堵塞难以通行,现场指挥决定留下一辆消防车在西口开展救援,其他车辆通过已拆开的中央活动护栏逆行到达隧道东口开展救援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和交通部门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相关人员150 名,救援设备36 台(套)开展救援工作,涞源县委、县政府领导迅速赶到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5 237 时保定市委、市政府接到报告后,市委书记、市长立即责成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工作,并成  立了由市长任组长的事故处置救援领导小组和八个工作组,迅速 调集全市公安交警、消防、医疗、安监、环保等300 余人开展救援工作。

事故发生后,刘延东副总理、王勇、郭声琨国务委员作出了 重要的批示和指示。河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时任省委书记赵克志、省长许勤等相关省领导做出重要批示指示,并亲率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监局等单位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随着现场救援清理工作进展和伤亡人数不断增加, 按照相关规定,省政府在事故现场成立了由张古江副省长任指挥长的事故处置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现场处置、事故调查、医疗救助、善后处理、安全评估与质量鉴定和舆情引导7 个工作组,迅速展开事故处置、救援及清撤工作,至5 23 21 时,事故现场清撤完毕。

事故发生后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安监总局派出工作组紧急赶到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和调查工作。

为尽早恢复张石高速正常运行,交通部门组织专家对事故隧 道、山体和地质稳定性开展鉴定工作,在取得经加固修复后可继  续通行结论的基础上,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张石高速公路保定段有 限公司立即开展抢修恢复工作,至5 25 10 时,事故路段张家口方向恢复正常通行;26 16 时,事故路段石家庄方向小型车辆、客运车辆恢复通行。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 事故车辆情况

1. 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M22001/M7876 挂重型半挂货车,所有人为内蒙古弘鼎运输有限公司,车辆使用性质为危险化学品运输。

该车牵引车为陕汽生产的型号SX4256GV324W 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外观尺寸为车长6.735m,宽2.49m,高3.56m,准牵引总质量40 吨,于2016 10 21 日在阿拉善盟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17 10 月,取得了由阿拉善盟交通运输管理处核发的道路运输证,证号蒙交运管阿字152900007374 号。挂车为中集华骏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挂车外观尺寸为车长13.0m,宽2.5m,高3.35m,准装载质量32.7 吨,于2017 1 11 日在阿拉善盟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18 1 月,取得了由阿拉善盟交通运输管理处核发的道路运输证,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4 类及5.1类,证号蒙交运管阿字152900007636 号。

2. 事故车辆改装情况

经查,事故车辆私自在挂车纵梁间加装了圆柱形罐体,长度约2650mm,直径约为700mm,体积为1020L,分为大小两个腔室,大室容积约为750L,用于盛装600L 柴油。

3.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警示标志悬挂情况

经查,事故车辆未悬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警示标志。

4. 事故车辆动态监控情况

事故车辆安装了天行健北斗定位系统。经提取车辆监控检测系统车辆的行驶轨迹,5 22 18 13 分至5 23 6 23分,天行健北斗定位系统显示疲劳驾驶报警465 次,超速报警(100km/h)记录23 次,18 54 分至23 16 分连续驾驶4 小时22 分。冀晋界驿马岭隧道出口至事故发生地相距33.4km,落差368m,用时 22 分,该车平均速度约 91km/h(该路段限速 70km/h)。

5. 事故车辆装载货物情况

经查,该车装载货物为兰太公司生产的氯酸钠,使用的包装 是内层为聚乙烯塑料袋、外层为聚丙烯塑料编织袋的吨袋,包袋 装入1000Kg 氯酸钠后直径1.10 m,高0.65 m;车厢下铺一层8m×18m 的有机物材质的衬布。氯酸钠在车厢内的装载方式为:车厢左侧由前至后分为三堆,第一堆下三袋上二袋,第二堆下三 袋上二袋,第三堆下三袋上三袋,各堆有间距不等的空隙,车厢 右侧采用同样方式装载,共计32 袋,合计32 吨。货物上部使用同底部铺垫物同样材料的一层有机衬布和一层防雨苫布对装载的 氯酸钠进行了严密包装,并使用防雨布对车厢上部和两侧的栅栏 进行了密封。

经鉴定,包装袋、衬布、防雨布及防雨苫布均为有机物。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杨国楷,男,35 岁,事发时事故车辆驾驶人(已在事故中遇难),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杜木桥乡人。2002 12 23日初次领取驾驶证,驾驶证有效期至2025 12 23 日,准驾车型代号为A2(大型货车)。2009 8 3 日在吴忠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初次取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1 年。

陈伏河,男,43 岁,事发时事故车辆副驾驶人(已在事故中遇难),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城镇实成二区人。1999 3 18日初次领取驾驶证,驾驶证有效期至2025 3 18 日,准驾车型代号为A2E(大型货车及摩托车)。2003 11 6 日在银川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初次取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0 2 24 日。

经查,驾驶人杨国楷、陈伏河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申领符合相关规定,状态正常。

(三)事故路段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张石高速公路保定段浮图峪五号隧道石家庄方向301Km+0.2m 处。该隧道为双连拱双车道单向高速公路中隧道,长626 m,隧道建筑界限净宽为13.25m,具体宽度为:0.75m(左侧检修道)+1.00m(左侧侧向宽)+3.875m(行车道)+3.825m(行车道)+3.05m(右侧侧向宽)+0.75m(右侧检修道),设计速度80km/h(实际最高限速70km/h),隧道内纵坡为-1.75%的下坡。隧道设计单位为中铁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和河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土建施工单位为中铁六局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交安施工单位为河北交建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秦皇岛保神交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2012 11 15 日通过交工验收。2012 12 月全线建成通车,由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张石高速公路保定段有限公司负责管养。

经查,截至事故发生时,该路段试运营超过3 年,项目法人单位保定市道路开发中心未申请竣工验收。

经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地点所处路段的道路线形、路面宽度、标志标线鉴定,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四)道路通行情况

张石高速公路保定段起于涞源县伊家铺北张保界,止于曲阳县晓林镇西保石界,主线全长289.606km2017 5 23 4 42 分高速交警涞水大队上报辖区起雾,高速交警保定支队通知高速交警涞源大队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分流石家庄方向车辆。涞源大队于5 18 分在涞源东收费站口(张石高速298km+200m)设置分流点,并在距涞源东收费站1km0.5km 处分别放置了分流提示牌,一名民警在下路匝道与主路交口斑马线处疏导车辆下路,一名民警负责巡逻警戒。

涞源东收费站共有2 个收费通道,仅有一个计重收费车道,可供大型货车通行,大型货车通行缓慢。5 18 分至6 23 分(共65 分钟),涞源东收费站共有 52 辆车驶出,车辆通行速度低于路段上游来车速度,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涞源东收费站至浮图峪六号隧道出口路段处于顿挫通行状态,车辆排至300km+340m(浮图峪六号隧道入口外约 40m),距分流点 2.14km

(五)事故受损情况

1. 构(建)物及车辆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道路设施及建(构)筑物一定程度损坏,经现场勘查:隧道301km+0.2m 处主要受损面积7×5 ㎡,范围内拱顶混凝土存在裂缝及错台,裂缝宽度2-6 ㎜,错台高度4-11 ㎜,混凝土拱顶局部脱落、脱空,北侧机电沟100m 盖板及电缆桥架部分损毁,南侧排水沟盖板全部损毁;301km+095m 处过火情况严重,影响面积7×3 ㎡,拱顶混凝土有爆炸后物体撞击痕迹,局部脱落且存在裂缝,裂缝宽度0.4-8 ㎜,混凝土严重火烧洞一处,面积约0.8×0.5㎡,事故波及周边43 户民房受损,9 部车辆受损。

事故受损情况

2. 事故后车辆位置及受损情况

事故后车辆顺序按浮图峪五号隧道石家庄方向由东向西依次排列为1-9 号车, 以张石高速浮图峪五号隧道石家庄方向301km+0.2m 处与第一行车道左侧白实线交叉点为基准点,将隧道内第一行车道与第二行车道分界线、第二行车道与应急车道分 界线、右侧应急车道边缘线定为基准线。事故发生后的车辆位置 示意图见图1

事故现场示意图

11 号车(冀JV0631/J8E61 挂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位于浮图峪五号隧道出口前方的右侧应急车道内,该车右前轮、右后轮轴心距应急车道右侧边缘线分别为0.40m0.30m。该车事故后牵引车驾驶室过火烧蚀、驾驶室后部向前凹陷变形;前、后挡风玻璃及车窗玻璃缺失,驾驶室后壁呈向前凹陷状态,挂车左侧轮胎烧毁。

1号车事故现场图

22 号车(晋H50155/HP072 挂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位于浮图峪五号隧道第二行车道与应急车道之间,该车右前轮、右后轮轴心距应急车道右侧边缘线分别为3.85m0.85m。该车右前轮轴心距1 号车左后轮轴心直线距离为63.3m

2号车事故现场图

该车事故后牵引车驾驶室缺失,轮胎缺失,天然气罐凹陷变形;挂车车厢破损变形,部分缺失,挂车车架前部两纵梁间距为102cm,挂车车架纵梁中部凹陷变形,车架纵梁受外力作用,左侧纵梁向右呈弧形弯曲变形,两纵梁间距为56cm,在长12.8m 的工字钢纵梁上均匀分布有11 根短横梁,以由后向前第八根短横梁为中心,中心两侧短横梁分别向左前与右后弯曲变形,呈放射状,挂车左侧轮毂轴心向内破损变形,呈梅花状。

33 号车(蒙M22001/M7876 挂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位于浮图峪五号隧道应急车道内,该车车头与挂车分离,车头底盘位于2 号车车头右侧,挂车左前轮、左后轮轴心距第二行车道与应急车道分界线分别为1.5m1.55m

3号车事故现场图

该车事故后车身表面烧蚀,驾驶室与车架分离,牵引车驾驶室由后向前压缩变形,呈厚度约为45-60cm 的扁平状;驾驶室翻转支架断裂,翻转轴向有弯曲,锁止机构断口痕迹局部缺损、向前撕裂;左纵梁前半部分呈“ㄅ”字形变形;右侧纵梁自后向距后端向210cm 处呈“┐”形弯折,距车架后端320cm 处的弯折前端呈剪切状断离;断离部分纵梁扭转至左侧纵梁左侧;发动机与车架分离,气缸体破碎;前桥与车架分离破碎,仅存左侧轮毂;车架后下部驱动桥平衡拉杆断离,右侧后平衡杆断面呈折断特征,右侧前平衡杆呈拉断特征;驱动桥车胎全部烧毁,仅存部分子午线钢丝缠绕在变形的轮辋上;半挂车货箱前半部分缺失,后部残存长度约390cm;车架左纵梁扭曲变形,右纵梁前部距后端约800cm 处断离,断离梁体卷曲呈“凹”字形;残存梁体左侧纵梁缠绕;残存后部梁体距后端530cm 处梁体向下卷曲,卷曲长度约为90cm;其前部梁体有约31cm 的长度呈熔化、冷却后退火蓝色;挂车车厢框架剩余长度约为854cm;挂车车厢框架扭曲变形;在距车厢后端约为348cm、距其右侧边缘约为86cm 处为中心,检见直径约为130cm 的放射状破口,其中心部分金属呈退火状蓝色;其它车厢板大部分缺损;散落车厢板弯折变形,表面严重烧蚀。

44 号车(冀JV1761/J3F01 挂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5 号车(冀JX1602/J5P90 挂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6 号车(津AZ9072/CJ177 挂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

4号车事故现场图

3 辆车位于3 号车后方,由左至右依次排列,4 号车位于第一行车道内,该车右前轮、右后轮轴心距第一行车道与第二行车道分界线分别为1.3m1.35m。牵引车表面烧蚀,驾驶室、轮胎缺失;挂车车厢破损变形,车厢内残存有少量煤炭,轮胎缺失;车厢底板左侧前部凹陷变形。

5号车位于第二行车道内,该车右前轮、右后轮轴心距应急车道右侧边缘线分别为3.0m3.1m,该车左前轮轴心距4 号车右前轮轴心距离为2.35 m,右前轮轴心距3 号车挂车左后轮轴心距离为12.5m。牵引车表面烧蚀,驾驶室缺失,轮胎缺失;挂车车厢破损变形,车厢内残存有少量煤炭,轮胎缺失;车厢底板弯曲变形,车厢护栏向外侧张开,局部连接处撕裂。

5号车事故现场图

6 号车位于应急车道内,该车右前轮、右后轮轴心应急车道右侧边缘线分别为0.2m0.1m,右前轮轴心距5 号车右前轮轴心直线距离为9m。牵引车表面烧蚀、驾驶室表面凹陷变形,前、后挡风玻璃及车窗玻璃缺失,轮胎缺失;挂车车厢破损变形,车厢内装载有少量煤炭,轮胎缺失;车厢底板两侧向下弯曲变形。

6号车事故现场图

57 号车(冀GA6659 小型轿车)

车辆位于浮图峪五号隧道应急车道内,该车左前轮、左后轮轴心距第二行车道与应急车道分界线均为 1.15m,该车右侧前轮轴心与6 号车右后轮轴心直线距离为112m

7号车事故现场图

事故后车身表面严重烧蚀,车身前部破损变形,前保险杠、 发动机舱罩、前、后挡风玻璃及车窗玻璃缺失;轮胎完整;车身 顶棚向下凹陷变形;车身后部破损变形,行李厢向后翘起。

68 号车(晋BJU840 中型厢式货车)

车辆位于浮图峪五号隧道应急车道内,呈仰翻状态,该车左前轮、左后轮轴心距第二行车道与应急车道分界线分别为0.76m0.78m ,右侧前轮轴心与7 号车右前轮轴心直线距离为297m

8号车

事故后车身前部破损变形,驾驶室整体向后倾斜变形;前围 板凹陷变形;前保险杠、前、后挡风玻璃及车窗玻璃缺失;左侧 安全防护栏向右弯折变形。

79 号车(冀JT3293/J1A27 挂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位于浮图峪五号隧道入口外第二行车道与应急车道之间,该车右前轮、右后轮轴心距应急车道右侧边缘线分别为0.72m0.68m,右前轮轴心距8 号车右前轮轴心直线距离为146m(五号隧道外西侧)。

9号车事故现场图

(六)事故单位情况

弘鼎运输公司于2016 5 月成立,注册地为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乌斯太镇繁荣路南侧,注册资本2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991MAOMXRUCXX,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叶,实际控制人为张志军,出资人王过兵占股60%,张志军占股40%。该公司有员工120 人,拥有牵引车50 辆、挂车70 辆。主要承运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氯酸钠、金属钠、三氯异氰尿酸、甲醇钠等危险化学品。该公司在阿拉善盟交通运输管理处,2016 7 月办理了“内蒙古交运管许可(阿字)152900005899 号”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4 类、5.1 类)。

该公司2016 8 31 日,以52646400.00 元中标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2019 年度化工产品运输服务项目。201610 15 日双方签订运输协议。

该公司加入了巴运公司等6 家运输企业联合设立监控中心,7 家公司分别抽调值班人员,负责司机驾驶状态的报警记录、提醒、警告、上报等项工作,事发时值班员为巴运公司职工武瑞斌。

该公司70 辆挂车进行了改装(包括蒙M7876 挂车)。经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挂车纵梁间加装了圆柱形罐体,长度约2650mm,直径约为700mm,体积为1020L,分为大小两个腔室,大室容积约为750L,用于盛装柴油。

(七)相关涉事单位情况

1. 兰太公司

兰太公司位于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乌斯泰镇)贺兰区,法定代表人为李德禄,注册资金43803 万,成立日期199812 31 日,营业期限为长期,有员工4700 余人。公司属于中国盐业总公司二级企业,2000 年在上交所上市,股票代码600328。兰太公司设有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经理层。公司下设企业管理中心等8 个职能支持部门、6 个生产经营部门、7 个子公司。

1) 泰达制钠分公司成立于2001 12 29 日,营业期限至2062 2 14 日,有职工1100 余人。公司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蒙)WH 安许证字〔2015000652 号,有效期:2015 524 日至2018 5 23 日;取得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蒙)XK13-006-00005,批准日期为2014 12 16 日,有效期至2019 12 15 日。主要产品有氯酸钠、金属钠、液氯等。

2) 营销分公司,负责全公司产品的销售工作,负责产品发运工作,对运输车辆、人员的资质进行安全审查和检查。

3) 技术中心,负责组织兰太公司总工程师、公司安监部、技术中心、营销分公司、制钠分公司对危险化学品包装规格的符合性进行评审。

4) 企业管理中心,负责兰太公司对企业内部的运行情况和标准文件等内容进行符合性审查,每年两次。

5) 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 阿拉善盟经济开发区危货运输监控中心

2015 6 月,阿拉善盟经济开发区安达、达宇、日盛、鸿利、鹏腾、巴运六家运输公司联合成立的危货运输监控中心,监控平台设在鹏腾运输公司。2016 10 ,弘鼎运输公司加入该联合监控中心。7 家公司分别抽人值班,负责司机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的报警记录、提醒、警告、上报工作。由鸿利运输公司员工杨丽负责排班和管理,事发值班员为巴运公司职工武瑞斌。

3. 保定市道路开发中心

事发路段项目法人单位,成立于1996 年,为保定市交通运输局下属正科级事业单位,负责项目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 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项目法人核备时法定代表人为 李正群(2015 10 月病故),2008 11 月变更为张树林(保定市道路开发中心副主任)。

(八)天气情况

2017 5 23 6 23 分,天气晴,气温7.8℃,东南风

2-3 级,湿度66%,气压916.5hPa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事故车辆装载吨袋包装超规 格大体积量氯酸钠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货物与货物及货物与车辆  底板、箱板及残留的石油焦粉末(含硫)等杂质之间相互摩擦产生热量并不断聚集,后一桥左侧车轮橡胶轮胎自燃,引燃了捆绑  绳、蓬布和密封布,厢体温度升高,当能量聚集达到氯酸钠燃爆  点时,发生了氯酸钠初始爆炸并引发了后续爆炸和燃烧。具体分析如下:

1. 事故地点的确定

根据事故现场隧道机电槽破坏情况、爆炸冲击波和飞散物飞 溅对隧道壁、隧道照明设施破坏的痕迹以及车辆受损程度和人员  伤亡情况,确定炸点位于浮图峪五号隧道石家庄方向左侧行车道301Km+0.2m处。

2. 爆炸物的确定

经现场勘验,结合鉴定结论,确定发生爆炸的物质为氯酸钠。

3. 排除因素

1)该重型半挂货车装运的氯酸钠与强酸反应发生爆炸,或人为制造的燃烧爆炸。

根据公安部门侦查、调查,未发现事故车辆在装车时、装车 后至事故发生前有混装入或人为放置强酸等强还原剂的证据;公安部门对现场残留物进行了筛查,未发现有爆炸装置残留物。根  据调查结果,排除了氯酸钠与强酸反应发生爆炸,或人为制造的 燃烧爆炸。

2)车辆撞击,引起氯酸钠爆炸。

依据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和公安部交通科学管理研究所分别对1 9 号车进行的勘验和鉴定报告,确认3 号车(蒙M22001/M7876 挂)在爆炸前未与其他车辆或隧道壁发生接触, 排除车辆撞击,引起氯酸钠爆炸。

3)该批次氯酸钠产品存在质量缺陷,自身发生燃烧爆炸。经检验同批次氯酸钠样品,该批次氯酸钠产品不存在质量缺陷,排除了自身发生燃烧爆炸的可能。

42号车LNG 爆炸,引发其他车辆发生燃烧爆炸。

综合事故车辆残骸现场勘验、受伤人员询问笔录、北京龙晟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结论及专家计算,经分析,由于事故车辆爆炸 起火引燃了2 号车(晋H50155/HP072 挂)轮胎,该车轮胎燃烧将其上方天然气缓冲罐压力表烧坏,天然气泄漏被引燃形成火情;经计算,即使2 号车LNG 罐即使在爆炸前发生泄漏,也不能达到燃爆条件,更不会引发其他车辆发生燃烧爆炸,故排除2 号车LNG 泄漏爆炸,引发其他车辆发生燃烧爆炸。

4. 事故原因的确定

氯酸钠(NaClO3)是国家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序号3.1)的一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属于氯酸盐类,CAS 编号为7775-09-9,主要的燃爆危险性为1.3 级,国际危险货物编号1495,无色无臭晶体,熔点248-261℃,易溶于水,300℃以上分解出氧气。GB/T 1618-2008《工业氯酸钠》“氯酸钠为强氧化剂,受强热或与强酸接触时即发生爆炸。与还原剂、有机物、易燃物如硫、磷或金属粉未等混合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急剧加热时可发生爆炸”。

根据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等相关检验、检测单位的结 论,及对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讯问和专家组分析,结合汪旭 光院士认定意见,确定事故原因:

该事故是弘鼎运输公司杨国楷、陈伏河驾驶的车牌号为蒙M22001/M7876 挂的重型半挂货车经过长距离连续行驶后,由于吨袋包装的超规格大体积量的氯酸钠在运输过程中,货物与货物及货物与车厢底板、箱板及残留的石油焦粉末(含硫)等杂质相互摩擦产生热量并不断聚集,车辆后一桥左侧轮胎自燃引燃了 该车捆绑绳、蓬布、车厢栅栏处密封布,并烘烤挂车厢体,进一 步促进了车厢厢体温度升高,造成车厢内部分包装袋和车厢铺垫 物发生燃烧熔融,吨袋内部分氯酸钠发生流散与分解,熔融的有 机物、残留的石油焦粉末(含硫)与氯酸钠形成爆炸混合物,该爆炸混合物在热量和火焰作用下引发氯酸钠发生初始燃烧爆炸。初始燃烧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和高温,造成氯酸钠加速分解释放大 量氧气,局部高温、富氧促使燃烧更加剧烈,燃烧的强热引发爆 炸混合物和氯酸钠爆炸。

该起事故爆炸当量相当于 2.0-2.5 TNT,根据爆炸力学原理,爆炸发生在隧道内,隧道壁对空气冲击波和高温气体有一定的约束作用,空气冲击波和高温气体遇到隧道壁后,发生反射、叠加, 沿隧道传播距离较远,导致该爆炸造成的破坏范围加大。

(二)间接原因

1. 有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弘鼎运输公司危险货物运输源头安全生产管理缺失,未严格落实车辆安全例检制度和安  全培训制度,私自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遮盖危险品运输警  示标志伪装运输、违规配货、使用不具备防火的篷布等,违法违  规问题突出。兰太公司产品包装违反规定,对弘鼎运输公司使用 仓栅式货运车辆运载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钠)、事故车辆使用不具备防火条件篷布未予制止。阿拉善盟经济开发区危货运输监  控未按规定程序备案、责任主体不明确、未履行动态监控职责等 违法违规问题突出。

2. 有关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阿拉善盟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局未严格开展道路货运市场监督检查,对相关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督促整改不力。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未向辖区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输企业通报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和交通事故等情况,对辖区内伪装运载危化品车辆长期存在失察。保定市道路开发中心未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事发路段申请组织竣工验收,工作落实不力。

3.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未对辖区内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督指导,致使辖区内企业长期违法违规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不到位。

(三)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弘鼎运输公司

运输氯酸钠车辆违规①②未悬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警示标志,伪装成普通货运车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行时段违规③通行高速公路,逃避相关部门检查。运输过程中存在超速行驶④、疲劳驾驶⑤行为。违规⑥对包括事故车辆在内的70 辆重型半挂货车进行改装(在挂车纵梁间安装容积600L 备用油箱)。违规⑦配货(事发前一次运输从山东散装31.35 吨石油焦至宁夏)。违反规定⑧⑨,未严格实施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对涉事车辆的驾驶员、押运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造假。违反规定⑩,未严格落实车辆安全例检制度,危险品运输车辆未经严格检查上路行驶。违反兰太公司制定的《氯酸技术钠安全技术说明书》①指标要求,运输氯酸钠车辆的苫盖篷布不具备防火条件。

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 344 号令)第 47 条第三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 2016 年第 36 号令)第 32 条:“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

③ 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高速公路载运危险物品车辆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JFS201507002)第二条:“河北省高速公路晚 19 时至次日早 7 时,禁止载运危险物品车辆通行。”

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第 42 条第 1 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7款:“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⑥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12.5.1:“燃料箱及燃料管路应坚固并固定牢靠,不会因振动和冲击而发生损坏和漏油现象。不准许用户改动或加装燃料箱,不准许用户改动燃料管路。”

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 2016 年第 36 号令)第 28 条第一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 80 号令)第 10 条第四款:“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2016 年第 36 号令)第 46 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通过岗前培训、例会、定期学习等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

⑩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2016 年第 36 号令)第 45 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   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并严格执行《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等标准,不得违章作业。”

2. 兰太公司

违反规定②③④,使用吨袋包装氯酸钠进行道路运输。违反规定

⑤⑥,未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准许弘鼎运输公司使用不符合易制爆

危险化学品运输条件的仓栅式车辆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钠。违反规定⑦,未认真履行托运方职责,未有效制止弘鼎运输公司使用不具备防火条件苫盖篷布进行铺垫和苫盖,未认真检查运输氯酸钠出厂车辆悬挂相关标志标识。

3. 阿拉善盟经济开发区危货运输监控中心

监控中心未按规定备案⑧投入运行。监控中心责任主体不明确①,未明确具体负责人,仅安排一名管理人员负责排班,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监控人员未经相关业务技能培训、考核就直接上岗。违反规定②③,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事发当日监控中心1 人值守,监控人员未经相关业务技能培训、考核就直接上岗。监控中心未履行动态监控职责,工作人员未按规定④,及时纠正和处理相关运输车辆驾驶人员超速驾驶、疲劳驾驶、未按规定线路违法违规行驶等问题,没有及时向车辆所属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报告车辆驾驶员违规行为。事发当日,事故车辆存在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现象时,值守人员未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违法行为。

① 兰太公司制钠分公司《氯酸技术钠安全技术说明书》中“运输注意事项”第 2 条“车厢必须苫盖篷布并扎牢,篷布具备防火防水、防晒的条件。”

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2016 年第 36 号令)第 45 条,同上。

③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2009)第 5.2.14.4 条 :“最大净质量为 50kg。”

④ 《工业氯酸钠》(GB /T 1618-2008)第9.1 :“工业氯酸钠产品采用双层包装,外包装采用符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及《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包装材料。内包装采用双层聚乙烯塑料袋,包装时将袋内空气排净后,扎紧口袋。

工业氯酸钠产品的包装质量必须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性能试验和检验,   包装应坚固完好,能抗御运输、储存和装卸过程中正常的冲击、振动和挤压,并便于装卸和搬运。  每件净含量为25kg50kg。”

⑤ 《安全生产法》第 46 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2016 年第 36 号令)第 8 条第一款第五项:“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⑦ 《安全生产法》第 46 条第二款:同上。

⑧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10 条:“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4. 保定市道路开发中心

违反规定⑤,事发路段2012 11 15 日通过交工验收,试运营超过三年未申请组织竣工验收。

5.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经济技术开发区运输管理局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

①,及时检查发现、纠正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危货运输监控中未履行备案的问题,准许该监控中心运行;未  及时纠正该监控中心不履行动态监控职责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发  现、查处弘鼎运输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车辆改装、伪装运输等问 题,未尽到监督管理职责②③。

①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22 条第二款:“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55 号)第 24 条:“道路运输企

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   制度;(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四)交通   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③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22 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 100 辆车设 1 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 2 人。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④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26 条:“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员。”

⑤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3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 年。”

6.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处

未严格依据规定④⑤,对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危货运输监控中心的设立和运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致使违规设立的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危货运输监控中心长期违规运行。未严格按照规定⑥的标准和要求实施新增危险品运输企业、车辆行政许可,未督促、指导阿拉善经开区运管局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7.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

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⑦,对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处履行职责情况未实施有效的监督、指导,致使辖区内危险货物违法运输行为长期存在。

①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30 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②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③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④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9 条:“道路旅客运输企

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 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⑤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第10 条:“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8 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36 号)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8.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巡

警大队秩序中队未严格按有关规定①,向辖区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输企业通报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和交通事故等情况;未严格按有关规定②,依据动态监管平台检查发现车辆违法行为信息进行处罚;对通行辖区内的伪装运载危化品车辆失察。

9.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巡

警大队未严格依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致使辖区内伪装运载危化品车辆长期存在,未尽到对下级单位的监督职责。

10.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未对交巡警大队日常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指导,未督促交巡警大队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及车辆的监督管理职责。

11.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及其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未对辖区内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督指导,致使辖区内企业长期违法违规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活动。

①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 2013 年第 123 号令)第 71 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辖区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输企业通报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和交通事故等情况。”

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16 年第 36 号)第 31 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系统记录的交通违法信息作为执法依据,依法查处。”

(四)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危险化学品运输燃爆重大责任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免于追责人员(2 人)

1. 杨国楷,事故车辆驾驶人,涉嫌犯罪,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责。

2. 陈伏河,事故车辆副驾驶人,涉嫌犯罪,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责。

(二)移交司法机关人员(8 人)

3. 王叶,群众,内蒙古弘鼎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实际为公司出纳,未履行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现取保候审。

4. 张志军,群众,内蒙古弘鼎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现取保候审。

5. 常永智,中共党员,内蒙古弘鼎运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安全部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现取保候审。

6. 杨福君,群众,内蒙古弘鼎运输有限公司车队队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现取保候审。

7. 武瑞斌,群众,内蒙古阿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危货运输监控中心监控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现取保候审。

8. 松布尔,中共党员,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经济开发区运管局副局长,分管货运、机动车维修。对弘鼎运输公司存在伪装运输、违法改装问题以及违规设立监控中心、不按规定履行监控职责等问题,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检察机关采取措施,现取保候审。

9. 张雪琴,中共党员,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处副处长,分管货运科和经济开发区运管局。对弘鼎运输  公司申报许可审批把关不严,对经开区运管局监管工作未履行监 督管理职责,承担主要责任。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检察机关采取措施,现取保候审。

10. 刘建光,中共党员,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处货运科长。多次到弘鼎运输公司、经济开发区危货运输监控中心进行检查,未能发现、查处教育培训记录造假,以及  隐患排查、车辆技术状况例检、驾驶员押运员资质等问题,监督  检查不到位。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检察机关采取措施,现取保候审。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1. 张世勋,群众,内蒙古弘鼎运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原料供应管理。对于车辆非法改装、伪装运输、违规配货(石油焦)、购买不符合氯酸钠运输的苫盖篷布和铺垫物资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12. 王成军,中共党员,内蒙古兰太公司泰达制钠分公司(独立法人单位)经理。对泰达制钠分公司违规确定进行道路运输时使用吨袋规格包装氯酸钠,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13. 杨富强,中共党员,内蒙古兰太公司泰达制钠分公司副经理,分管技术部工作。对泰达制钠分公司违规确定进行道路运输时使用吨袋规格包装氯酸钠,负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14. 徐国庆,中共党员,内蒙古兰太公司泰达制钠分公司技术部长。对泰达制钠分公司违规确定进行道路运输时使用吨袋规格包装氯酸钠,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15. 王军武,中共党员,内蒙古兰太公司营销分公司副经理,分管运输部。对营销分公司违规使用吨袋包装氯酸钠进行道路运输、违规使用不符合运输氯酸钠的仓栅式车辆进行道路运输,未有效制止弘鼎运输公司使用不具备防火条件的铺垫物和苫盖篷布进行铺垫和苫盖、对运输氯酸钠的出厂车辆未按照相关规定悬挂标志标识监督管理不到位,负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16. 郭进玉,群众,内蒙古兰太公司营销分公司运输部副部长,主持运输部工作。对营销分公司违规使用吨袋包装氯酸钠进行道路运输、违规使用不符合运输氯酸钠的仓栅式车辆进行道路运输、未有效制止弘鼎运输公司使用不具备防火条件的铺垫物和苫盖篷布进行铺垫和苫盖、对运输氯酸钠的出厂车辆未按照相关  规定悬挂标志标识监督管理不到位,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 处罚。

17. 王刚,群众,内蒙古兰太公司营销分公司放运员,对运输氯酸钠的出厂车辆未按照相关规定悬挂标志标识检查不到位,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18. 王成,群众,内蒙古兰太公司营销分公司放运员,对运输氯酸钠的出厂车辆未按照相关规定悬挂标志标识检查不到位,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19. 马彦军,中共党员,内蒙古兰太公司营销分公司安全员,负责安全告知培训、安全检查。对营销分公司运输氯酸钠的出厂车辆未按照相关规定悬挂标志标识监督管理不到位,负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20. 杨丽,女,群众,内蒙古阿拉善盟经济开发区危货运输监控中心实际管理人。对监控中心监控管理失职,对监控员的培  训、考核、教育等工作管理不到位,事发当天未按规定安排两人 同时值班,致使1 人当班,导致监控中心对危险品的监管形同虚设,负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故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内蒙古自治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四)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

21. 李蒙河,中共党员,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经济开发区运管局局长。对于未及时查处、纠正违规设立监控中心,未及时查处弘鼎运输公司存在的伪装运输、违法改装等问题,负属地监管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22. 孙政,群众,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经济开发区运管局代办员。对弘鼎运输公司伪装运输、违法改装问题,监控中心不履行监控职责问题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23. 王成,中共党员,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处处长。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监管督促指导不力,对阿拉善经济开发区运管局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指导督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24. 张延让,中共党员,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委员、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对阿拉善经开区公安分局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25. 史文杰,中共党员,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巡警大队副大队长,分管秩序中队。对辖区道  路危险货物运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 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26. 杨志勇,群众,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巡警大队秩序中队中队长。对组织开展查处伪装运载危化品车辆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27. 马涛,群众,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巡警大队秩序中队副中队长。对辖区内运载危化品车  辆伪装为普通货运车辆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28. 马小平,群众,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巡警大队秩序中队副中队长。对辖区内运载危化品车辆伪装为普通货运车辆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29. 张海涛,群众,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巡警大队秩序中队辅警。查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违  法违规行为不力,对通行辖区内的伪装运载危化品车辆失察。对 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30. 张轩,群众,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巡警大队秩序中队辅警。查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行为不力,对通行辖区内的伪装运载危化品车辆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31. 郭新礼,中共党员,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委员、副主任,分管公安分局。对阿拉善经开区公安分局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32. 张树林,保定市道路开发中心法定代表人,中共党员,对张石高速保定段项目试运行超过三年未申请组织竣工验收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保定市纪委给予诫勉谈话。

33. 李均平,保定市道路开发中心主任,中共党员,对张石高速保定段项目试运行超过三年未申请组织竣工验收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保定市纪委给予诫勉谈话。

(五)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34. 弘鼎运输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弘鼎运输公司①、负责人②实行行政处罚。

35. 兰太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兰太公司③、负责人④实行行政处罚。

36. 鉴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向阿拉善盟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37. 鉴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阿拉善盟向内蒙古自治区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①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③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发生重大 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五、吸取事故教训建议

各相关省(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  号),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大安全事故。

(一)切实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源头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加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力度。严格依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法规标准,从车辆数量、公司规模、从业人员数量、从业人员专业能力等方面严格把关。健全危化品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实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管控。加强和规范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监控中心设置和制度运行, 落实监控安全责任制,确保监控发挥作用。加强危货运输企业基础管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加强过程控制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道路运输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增强守法遵 规意识,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提高安全管理  水平,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运输行为。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  患治理工作,特别是从事易燃、易爆、剧毒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要全面扎实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辨识、评估、管控和  隐患治理。严把驾驶员、押运员上岗关,严格车辆安全技术性能  检查,严禁从业人员不适岗,严禁营运车辆带病运行。强化道路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落实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  严禁超速、疲劳驾驶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行为。切实加强应急  能力建设,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加强应急物资装备的  配备,特别是加强驾驶员、押运员安全应急知识培训,提高现场 应急处置技能。

(三)进一步加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完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管机制,实行信息互通共享,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强化突击检查和第三方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运输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定期组织开展对不按规定悬挂标志标识、违法改装运输车辆、超范围载货、违反行驶路线运行等专项执法检查,发现伪装运输危险货物、私自非法改装运输车辆、非法装运其它物品、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行为,一律从严查处。切实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托运方的监管,督促危险货物托运方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以及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涉及产品包装、运输车辆等安全技术条件,必须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监督危险货物托运方依法对承运方履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

(四)进一步推进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联网联控工作。

要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大力推动道路运输企业不断深化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联网联控工作。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及动态监控系统运营服务商加快完善动态监控系统功能,根据道路实际情况科学设置分段限速值,不断拓展系统的大数据统计分析能力,深入优化系统对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动识别报警功能,有针对性提高系统的精准化、科学化、智能化水平。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管理,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公安交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动态监控系统共享信息,对于满足非现场处罚标准要求的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动态监控报警信息,要切实加大执法处罚力度。

(五)进一步加强山区高速公路隧道安全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研究制 定切实有效的高速公路隧道安全管理措施,组织对山区高速公路  隧道进行安全评估、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整治,加大  安全投入,建设完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特别是研究推广隧道事  故报警、监控系统,提高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根据出现的新情  况、新问题,研究修改高速公路隧道设计建设规范,提高安全防 护设施建设标准。

(六)进一步强化安全技术标准的执行

针对包装运输类似氯酸钠性质的危险化学品,有关部门要督 促企业严格按照《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  标准的规定进行包装、运输,在长途运输类似氯酸钠性质的物质  过程中,应当注意通风散热,防止能量集聚。监督企业严格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全面执行2018 1 1 日起开始实施的新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加强对新标准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不符合规定的运输车辆,防范轮胎自燃等类事故的发生。

河北省政府张石高速浮图峪五号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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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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